列车晚点,承运人要负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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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3日,王某某以32.5元购买了一张8点30分由郑州站到商丘站的K8004次列车硬座车票,1月13日8点20分王某某从郑州车站检票进站,并乘上该次列车,郑州局公司所属郑州客运段为K8004次列车承运人。8点21分担当该次列车牵引任务的机车出现了无法向车辆供电的情况,因此需要修理并更换机车,致使直到9点32分才恢复供电,而K8004次列车也晚点至10点05分开车。在此期间,车厢内无暖气和热水供应,94名旅客在郑州站售票窗口办理退票,13人办理改签,王某某选择在车厢内等候至发车,并继续乘坐K8004次列车到达商丘站。此时,到站后作为乘客的王某某能不能请求郑州局公司向自己承担晚点的赔偿责任?王某某与郑州局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铁路运输合同,郑州局公司有义务将王某某准时送达,在牵引机车发生故障时,承运人应当将乘客妥善安置并依其要求改签或退票,造成乘客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延迟发车情况下,王某某仍等待该车辆表明其愿意继续履行开车时间已发生变动的运输合同,故王某某不能要求郑州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至约定地点,并由旅客或者收货人支付票价或运输费用的合同。一旦乘客购买了车票,在乘客与运输公司之间即成立了运输合同,乘客支付车票价格是他的义务,对作为承运人的铁路公司而言,其最大的义务在于将每一位乘客安全、准时的送达至约定地点。列车晚点实际上属于铁路部门未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也即我们常说的违约行为,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履行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义务。这项义务对乘客来说通常是很关键的。在车辆发生晚点的情况下,承运人的此项告知义务则更加重要,因为此种情况会严重影响到乘客的切身利益,甚至致其造成重大损失,是故法律要求承运人必须履行自己的及时告知提醒义务,若是未告知又造成了旅客损失,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在列车发生晚点的情况下,承运人都会告知旅客,旅客此时有权选择是更换车次或是退票,也可以选择等待该辆晚点列车的到来。在前两种情形下,旅客与承运人不再需要履行原来的运输合同,而在后一种情形下,视为旅客自愿将自己原本的合同变更成了另一个时间的合同,合同尚有待履行。当然并非所有晚点情况下都可要求承运人赔偿。事实上,大部分晚点情况都是由于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对此,承运人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在本案中,王某某与郑州局公司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订立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郑州局公司有义务在车票时间内将乘客送至到达地点。由于牵引机车出现故障导致迟延运输,此种情况并不属于承运人无法预见并且无法避免的情况,此时由于火车晚点对旅客造成损失的,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但在本案中,由于王某某并未退票也没有选择换票,而是选择了静静等待晚点列车的开动,此时应当视为王某某与郑州局公司之间对合同的履行时间达成了一致的变更协议。因此王某某不能再要求郑州局公司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在日常出行过程中,列车晚点时常发生,此时乘客们首先应保持良好的心态,冷静下来,及时前往售票窗口沟通退票或换票,确保能够拿回全部的票价或在原票基础上适当增减金额从而换另一趟车,同时应当及时查询线路及票务信息,以免造成后续出行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