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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先权的确定是按照公告日期还是欠缴日期?

发布时间:02-08  浏览数: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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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实践中对如何认定纳税人欠缴税款日期及税务机关定期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所产生的法律效用,存在争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九条,以税务机关首次发布纳税人欠缴税款公告之日作为认定税收优先权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日期,较为公平且符合法理。

案例索引

《某局与某甲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2023)闽民终626号】

争议焦点

税收优先权对抗担保物权人的日期是按照公告日期还是欠缴日期?

裁判意见

福建高院认为:本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争议焦点为某某局主张其税收优先权优于某甲公司的质押权是否成立的问题。某甲公司对某某局已参与本案执行分配及分配方案无异议,仅对某某局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有异议,故对于某甲公司二审中辩称税款不应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的问题不作为本案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该条系针对税收优先权所作的规定。在纳税人欠缴税款之前,纳税人的财产已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被留置的,该财产上的担保物权优先于税收债权,有利于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交易安全;若纳税人已欠缴税款,但其又在财产上设定质押或担保,则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由于实践中对如何认定纳税人欠缴税款日期及税务机关定期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所产生的法律效用,存在争议。对于税收债权与私法债权在实现时应如何保障的问题,应根据个案情况予以确定。本院认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九条关于“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规定,以及本案二审中某某局、某乙公司均确认系经税务机关约谈及核实后,由某乙公司自主申报纳税,某乙公司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税13481048.17元。某某局系于2021年7月15日向某乙公司送达两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并于2022年1月4日就某乙公司欠缴案涉税款事项予以公告。故以税务机关首次发布纳税人欠缴税款公告之日作为认定税收优先权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日期,较为公平且符合法理。案涉某甲公司债权的股票质押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2017年9月4日、12月5日,均早于某某局的两份《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日期及公告日期。故一审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甲公司在与某乙公司就案涉股票签订质押协议时已知悉某乙公司欠案涉税款的事实,属善意质押权人,某某局主张本案其税收优先权优于某甲公司的质押权不能成立,一审驳回其请求撤销案涉《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等诉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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