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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民法院冻结债权应该向次债务人送达何种文书?
发布时间:03-18 浏览数:1 【Close】
人民法院冻结债权应该向次债务人送达何种文书?
裁判要旨
在按照到期债权执行情况下,执行法院应严格按照执行到期债权的程序向次债务人送达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并明确告知次债务人异议期限。本案中,廊坊中院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发出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也没有告知园林中心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市政园林配套中心、易汇科创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1)最高法执监573、574号】
争议焦点
人民法院冻结债权应该向次债务人送达何种文书?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廊坊中院对园林中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廊坊中院送达给园林中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冻结园林中心应给付被执行人中太建设的工程款5600万元,并禁止向被执行人清偿上述工程款。因此,廊坊中院是按照中太建设对园林中心享有到期债权,从而向园林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按照到期债权执行情况下,执行法院应严格按照执行到期债权的程序向次债务人送达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并明确告知次债务人异议期限。在执行法院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到期债权,也没有向次债务人指定提出异议的期限,而是送达协助执行通知等文书,则并不因为执行法院没有告知异议权而导致次债务人丧失异议权。为充分保障次债务人的程序权利,次债务人在强制措施实施后提出异议,仍视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产生阻却执行效力。本案中,廊坊中院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发出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也没有告知园林中心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程序违法。为保障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阻却执行的权利,可视为园林中心可随时提出异议。2019年6月5日,廊坊中院作出(2015)廊民执字第131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2020年4月23日,作出(2015)廊民执字第131-1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园林中心均不服,并主张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实体异议,应视为园林中心对廊坊中院到期债权执行的异议。在园林中心提出异议后,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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