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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施工方能否就工程价款对无法独立存在的分部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04-01  浏览数: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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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方能否就工程价款对无法独立存在的分部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应当是可以折价、拍卖的工程。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为通风与空调工程,该工程属于单位工程项下的分部工程。该分部工程无法独立存在且在分割后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故该分部工程应当认定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对该工程的工程款不享有单独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718号】

争议焦点

施工方能否就工程价款对无法独立存在的分部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应当是可以折价、拍卖的工程。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为通风与空调工程,该工程属于单位工程项下的分部工程。该分部工程无法独立存在且在分割后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故该分部工程应当认定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对该工程的工程款不享有单独的优先受偿权。南通三建公司提交的整体工程尚未竣工的证据对优先受偿权不产生影响。二审判决结果并无错误。

再审申请人南通三建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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