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格式条款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01-03 浏览数:10 【Close】
来源:《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30-131页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当事人之 间进行分配的制度。一般而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需对 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 的对方当事人,则需对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已 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 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在大多数案件中,按照以上标准分配举证责任能够获得 公平合理的结果,但对于少数例外情形,需对证明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 者调整。
格式条款双方往往在信息掌握程度和经济地位上均存在巨大差距,合同相对人修改条款的交易成本有时远超合同价值,如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 费合同。此时格式条款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需要倒置,以此保护弱势相对人的实际权益。具体从证明责任而言,格式条款的相对方若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未订入合同,需要证明相关条款为格式条款。而从证明标准而 言,此时相对方通常只需就“预先拟定”“为了重复使用” “不能协商”提供初步证据即可达到证明的要求。转而应由主张合同条款并非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方,承担证明合同条款并非预先拟定、不是为了重复使用、可以进行 协商的责任。如合同提供方能证明其愿意协商合同条款并将此告知了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人能协商修改但其放弃协商修改,致使作为合同谈判基础的格式条款未经任何修改的,不应认定为格式条款。反之,即使合同条款经过 了部分修改,但因欠缺自由协商,仍应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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