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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如何认定金融机构接受抵押时是否尽到夫妻共同财产审查的注意义务?

发布时间:12-01  浏览数: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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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金融机构接受抵押时是否尽到夫妻共同财产审查的注意义务?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提交了案涉房产权属证书以及签署《未婚声明》,基于物权公示原则以及配偶一方的个人陈述,金融机构有理由相信案涉房产为个人财产,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前已尽到对抵押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审查注意义务。

案例索引

李华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抵押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5835号】

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金融机构接受抵押时是否尽到夫妻共同财产审查的注意义务?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李华伟向二审法院提交的《恢复开庭审理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4日,而二审法院在2020年2月28日即已对该案进行判决。李华伟在二审审理期间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未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陈文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文静提交了案涉房产权属证书以及签署《未婚声明》,基于物权公示原则以及陈文静的个人陈述,工行厦门自贸区分行有理由相信案涉房产为陈文静个人财产,工行厦门自贸区分行在与陈文静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前,已尽到对陈文静抵押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审查注意义务。陈文静在文件空白处签字,即视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未婚声明书》等需填写内容为询问事项,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陈文静是否在境内、日期等是否为本人书写并不影响认定陈文静的真意表达,且相关内容亦可相互关联印证,并不存在矛盾。李华伟提交的他案审理笔录等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文件的真实性,亦不能证明工行厦门自贸区分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房屋为其与陈文静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判决认定工行厦门自贸区分行办理案涉房产抵押时是善意的,且抵押已办理登记,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再次,《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为陈文静和工行厦门自贸区分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华伟无权主张《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原审判决认定工行厦门自贸区分行为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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