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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法院冻结到期债权后次债务人以新增债权提出抵销时法院可停止执行吗?

发布时间:12-20  浏览数:13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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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据此,协助执行的义务人在法院冻结债权并明确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后仍通过以新增债权抵销方式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应当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应对协助义务人所提异议不予审查并停止执行该到期债权的,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漯河市利源运输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源鑫皮革制品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2)最高法执监61号】‍

争议焦点

执行法院冻结到期债权后次债务人以新增债权提出抵销时法院也可停止执行吗?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万宝公司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提出的异议是否属于依法不得审查的异议。

《执行工作规定》第45条第2款规定“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该条规定中的第三人异议,是指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债权给付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等有异议。本案中,结合万宝公司提交的异议书和借款凭证,万宝公司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并不否认到期租金及租金数额,而是认为其与被执行人寨内村委会有其他借款纠纷,主张已经通过抵销的方式导致租金债权消灭。万宝公司与寨内村委会发生借款的事实发生在漯河中院冻结寨内村委会对万宝公司的租金债权之后,万宝公司以此为由主张租金债权消灭,其实质是在漯河中院冻结债权之后又通过抵销的方式向寨内村委会清偿了债权,违反了(2017)豫11执恢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执行工作规定》第51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万宝公司在法院冻结债权并明确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后仍通过以新增债权抵销方式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应当在已履行的121万元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寨内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高院和漯河中院认为应对万宝公司所提异议不予审查并停止执行寨内村委会对万宝公司的到期债权,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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