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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另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审查标准应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01-19  浏览数: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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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审查标准应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申请参与分配设置过多的障碍。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且其申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应予准许。

案例索引

东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5)最高法执监400号

争议焦点

另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审查标准应如何确定?

裁判意见


最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是否应当支持另案债权人东海某某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人民法院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申请参与分配设置过多的障碍。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且其申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应予准许。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除本案东海某某公司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外,另有高松等多个案外人提出了参与分配申请。上述案外人对被执行人万某等的债权皆已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且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案涉股票已经终止挂牌难以处置变现,且根据目前已经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债权数额,已经明显超出了查控在案的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的数额,能够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在此情形下,案外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强调的是,某乙公司对本案案涉房产的处置付出了大量辛劳,在参与分配时可以予以适当倾斜,而且在东海某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的案涉股权股票等财产处置后,某乙公司亦可以依法参与分配。

综上,青岛中院、山东高院未予支持案外人参与分配申请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来源:法门囚徒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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