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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04-29  浏览数: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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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司法厅

联合发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推进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实质化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使命担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遴选10个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现正式联合发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劳动监察、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城乡规划、医疗保障、房屋拆迁、招商引资、土地征收、市场监管、能源管理等领域,聚焦群众关切、企业发展、重大项目、营商环境等问题,集中展现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监督执法、化解矛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实践成效。全省法院和行政复议机构要以此次典型案例发布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做实“双赢多赢共赢”,不断提升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水平,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目录


一、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行政复议案

二、某公司不服某市应急管理局注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

三、丁某等人不服某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行政复议案

四、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五、宋某等人不服某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待遇支付行政复议案

六、白某等12户居民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案

七、某环保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八、某水库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系列案

九、某能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某区住建局收回供暖特许经营权案

十、某食品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一


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行政复议案

——行政复议主动作为,以调解“柔性”破解法律“刚性”之困,寻求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法治最优解

【基本案情】

申请人拖欠20余名员工劳动报酬50余万元未予支付。被申请人接到公司职工投诉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要求申请人在20日内向公司职工清偿欠薪并支付赔偿金,如不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申请人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后,第一时间向申请人调查核实情况。经了解,申请人因经营状况不善,无力一次性清偿拖欠的职工报酬。若被强制执行,企业将面临资金链破裂,无力后续经营的情况,进而导致职工失业的严重后果。为妥善解决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在积极引导申请人明确自身法律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和企业职工代表开展面对面沟通,寻求达成化解纠纷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在了解到被欠薪职工具有继续留岗就业且接受分期偿付劳动报酬的意愿后,行政复议机构及时组织申请人与职工签署分期偿付劳动报酬协议,并监督申请人切实履行支付职责,申请人按计划支付了被欠薪职工的劳动报酬。协议落地次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与民生安康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但近年来受多重不利因素影响,部分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造成相关的劳动争议频发。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灵活运用调解模式,以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以企业持续经营为支点,把监管的“刚性”与执法的“柔性”有机统一,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了“保工资”与“保企业”的良性平衡,诠释了新时代行政复议“能动性、实质性化解”的工作理念,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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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某市应急管理局注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

——聚焦企业生存发展诉求,纠正执法偏差,为困境企业“涅槃重生”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石油公司合法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因经营困难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拟引入投资人恢复经营。2025年4月29日,某市应急管理局以申请人“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为由,注销其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注销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特许经营资质灭失,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价值贬损600多万元,企业重整陷入僵局。2025年6月26日,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注销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初步审查后认为,注销是行政许可效力终止后的程序性确认行为,不具有惩戒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终止经营活动”,指企业终局性停止经营。本案中,公司处于法院裁定的破产重整期而“暂停经营”,法人资格存续,具有恢复经营的法律路径与现实安排,不符合“终止经营”情形。应急管理局将“暂停经营”定性为“终止经营”而注销许可证,系法律适用错误。为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行政复议机构明确破产重整不构成法定注销事由,并全面复盘行政机关执法过程,指出其存在的程序瑕疵,督促自行纠错。同时,行政复议机构组织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安全监管要求,帮助公司制定重整期间管理方案并由其作出合规承诺,统筹好安全生产和经营发展。

【典型意义】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许可资质往往具有重要价值。优质许可资质的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是吸引战略投资人和保持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关键要素。保障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是优化营商环境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穿透表层争议,聚焦企业生存发展诉求,纠正将破产重整视为“终止经营”的执法偏差,避免企业因程序性注销陷入重整僵局,维护行政许可制度严肃性的同时,为困境企业“涅槃重生”提供法治保障,推动安全监管与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丁某等人不服某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行政复议案

——用心用情纾民困、解民忧、暖民心,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切身利益,以行政复议筑牢民生底线

【基本案情】

丁某等4人亲属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日照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亡),其用人单位系河南省商丘市某公司。后因该公司无力支付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100余万元,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某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不具备先行支付职责为由,未予答复。申请人不服,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且非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未参保的,应由何地社保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结合唐某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均在本地办理的实际情况,由被申请人履行先行支付职责更为合理,也更具必要性。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复议机构多次组织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政策,并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其依法履行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职责。被申请人收到意见书后,及时启动自我纠错程序,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手续,并依规向用人单位开展追偿。申请人据此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圆满办结。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工伤保险体系的重要兜底保障机制。本案中,针对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导致先行支付主体不明确的法律适用难题,复议机构坚持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导向,结合工伤认定、待遇核定均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办理的客观实际,认定由被申请人履行先行支付职责更具合理性与实效性。复议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推动社保经办机构自我纠错、依法履职,及时兑现工伤职工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有效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彰显了行政复议机构坚守为民初心、践行“复议为民”正确政绩观的价值追求,充分发挥了在化解行政争议、守护民生底线、促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案例四


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作用,以穿透式审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筑牢市场主体权益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某公司新建项目涉及7宗地块,投资达6亿元。2012年9月,在2宗地块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新建项目同时开工。直至2021年,该公司才取得所有地块的不动产权证。2025年1月,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为由,对其处以95万元的罚款。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复议机构审查案件证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曾于2013年以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建设厂区为由,对涉案的1宗地块进行了行政处罚。复议机构认为,2013年与2025年的行政处罚均包含同一地块,虽然依据不同,但实质评价的是同一违法事实,系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多次罚款,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经复议机构释法说理,被申请人主动变更了处罚决定,仅对案涉的其他地块处以28.5万元的罚款。2025年6月,申请人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决定终止案件审理。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围绕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本案中,复议机构并未拘泥于案涉行政行为的表面合法性审查,而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全链条、深层次监督行政执法的职能优势,主动启动调查核实程序,通过“穿透式”取证固证,精准厘清长达十余年的历史遗留症结,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筑牢关键证据支撑,依法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全面监督依法行政,持续夯实市场主体权益法治保障防线,有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案例五


宋某等人不服某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待遇支付行政复议案

——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在化解行民交叉争议中的制度优势和实践效能,实现争议纠纷的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

宋某等2人亲属在某医院治疗期间发生医疗损害死亡,经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医院与宋某分别承担80%、20%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患者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应按医保政策予以报销,于2025年3月向某市医疗保障局申请医保待遇支付,后于2025年6月以该局不履行医保待遇支付法定职责为由,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由于争议关联民事纠纷,行政复议结果将直接影响申请人医疗费支付方式,复议机构主动启动府院联动机制,推动争议协同化解。复议机构审查发现,争议解决的主要障碍为2019年国家医保编码统一前发生的住院费用,需由医院对历史数据进行编码转换才能结算。但因医患双方存在诉讼争议,医院配合医保报销的意愿较低,导致医保报销久拖未决,进而影响民事执行程序推进。复议机构主动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与人民法院会商研判、协同开展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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