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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司增资扩股是股东的权利还是义务?

发布时间:04-29  浏览数: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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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2012.07.01第307-308

 

   公司增资扩股是股东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为之。该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从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以及行使表决权的角度看,有关公司增资的事项应属公司股东的权利范畴,也就是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就公司是否增资以及如何增资等事项行使表决权,该表决权属于公司股东的共益权,即该项权利的行使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壮大或者经营管理,而不是直接关涉股东自身的利益。另外,《公司法》第35条规定的股东优先认缴权也应当属于股东在公司增资时候的权利范围。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根据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公司股东会形成增资决议以后,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属于权利还是义务就相对复杂了。笔者认为,在公司股东会讨论增资提案时,对于投票赞成公司增资的股东,在决议通过以后其相对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而言,应理解为负有增资的义务。因为公司决议正是基于其意思表示而形成,在公司决议与其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从外部关系看,可以理解为该股东与公司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股东负有向公司增资的义务,同时享有因增资而扩大持股比例带来的股东权益。如果股东未按照决议履行出资义务,则构成了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增资义务的违反。另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在公司增资时候,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又未尽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相对于在公司股东会上投票反对增资扩股的股东而言,则不宜认定增资是其义务。因为股东会最后决议与其投票表决的意思表示相反,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认定增资为其义务的话,就违反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能因其先前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就要求其今后无限度的对公司负有继续增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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