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为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最高院:借款主体前后不同也能认定为“借新还旧”从而免除保证人担保责任吗?

最高院:借款主体前后不同也能认定为“借新还旧”从而免除保证人担保责任吗?

发布时间:11-10  浏览数:16 【Close
分享到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该规定中涉及的“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应当是“主合同当事人”。案涉贷款的借款人与受偿到期贷款的借款人并不相同,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所涉“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条件。

案例索引

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490号】‍

争议焦点

借款主体前后不同也能认定为“借新还旧”从而免除保证人担保责任吗?

裁判意见

高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认定建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保证责任的顺序,适用法律是否错误;三、一审法院未依建发公司的申请调取相关证据,程序是否错误。

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建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

建发公司与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浦发银行兰州分行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9年1月29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东昊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整为限。建发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登记债权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就建发公司担保财产设立了最高额抵押权。东昊公司与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于2016年2月1日签订借款金额49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之后依约向东昊公司发放借款4900万元。上述借款发生在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确定期间,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现东昊公司不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可以主张就建发公司的担保财产行使最高额抵押权。关于建发公司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借新还旧的规定而免除担保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该规定中涉及的“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应当是“主合同当事人”。案涉贷款的借款人为东昊公司,而受偿到期贷款的借款人为兰州英奥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昊公司与兰州英奥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所涉“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条件。建发公司主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免除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依据不充分。关于建发公司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恶意串通欺诈情形而免除担保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建发公司主张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和东昊公司恶意串通欺诈,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答复意见书载明,建发公司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经过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同意,还载明:“(建发公司)在信访材料中反映浦发银行兰州雁滩支行及相关员工恶意串通骗取您公司抵押物、伪造公司印章、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外勾结向空壳公司发放贷款问题,核查中暂未发现相关证据”。由此可知,银行监管部门并未发现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在与建发公司订立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存在欺诈的违规行为,也未认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事实。据此,建发公司关于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及东昊公司在与其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和设定抵押登记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建发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发公司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及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相关刑事案件材料,因未提交原件且对方当事人质证时不予认可,本院未认定证据的真实性,且所涉案件尚未形成裁判文书,尚不足以推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银监局答复意见书的认定,不能据此认定建发公司在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受到欺诈或者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一审判决对建发公司主张不予支持,建发公司并无充分证据推翻。

二、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保证责任顺序,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

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认定保证责任顺序,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并未提起上诉。建发公司关于保证责任顺序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三、关于一审程序是否错误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建发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的证据,案涉答复意见书中已经有明确的说明。一审法院据此对建发公司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建发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闭
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 TEL:0532-83863855、0532-55578523 FAX:55578523
公司网址:www.jianlinlvshi.com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2号五矿大厦21楼   ZIP:266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