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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能否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发布时间:10-17  浏览数:1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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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执行裁决工作指引—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  第304页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能否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答:按照《民诉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28条之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引发执行期限时效中断的前提应该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时尚处于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否则失效中断无从谈起。因此,超出申请执行期限后达成和解协议的,因时效已过,无法产生中断中止等法律效果,此时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已转变为自然债务。此时,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无权要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意见,此时新的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就新的和解协议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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