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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中的受让人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09-08  浏览数:1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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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行政领导的关系,不存在业务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而且也没有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土地的流转系依行政命令而被无偿调拨、划转之事实。申请人所主张的《合同法》第74条有关债权保全之规定并不是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事由。

案例索引

《广州市冉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监162号】‍

争议焦点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中的受让人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为保障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应当允许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不仅关乎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且涉及审执关系、执行效率、程序保障等诸多问题,为平衡各方利益,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事由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总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存在行政领导的关系,不存在业务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而且也没有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土地的流转系依行政命令而被无偿调拨、划转之事实。冉辰公司所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并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事由,因此,不予支持冉辰公司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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