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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程序中债权受让人可否申请由转让人继续申请执行?

发布时间:08-19  浏览数:1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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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变更当事人需遵循法定原则,且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本案债权转让虽发生于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但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债权受让人未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甚至确认由转让人继续申请执行。受让人此做法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沈阳国际防盗器材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案》【(2021)最高法执监131号】

争议焦点

执行程序中债权受让人可否申请由转让人继续申请执行?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当事人需遵循法定原则,且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本案中,王旭东虽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将债权转让给张静,并在金凯进公司破产程序中告知破产审查法院债权转让事宜,但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债权受让人张静未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甚至出具《关于债权受让情况的说明》,确认由王旭东继续申请执行。张静此做法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相关当事人未向深圳中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广东高院(2020)粤执复1109号执行裁定认定王旭东并不因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他人而直接丧失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并无不当。

其次,王旭东申请恢复执行,并未加重你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金凯进公司重整计划已获批准,目前正在执行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250号裁决书确定的债权并未在破产程序中完全受偿,对未受偿部分,你仍负有继续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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