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申请执行人未另行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是否就不能执行共有财产?
发布时间:06-06 浏览数:32 【Close】
裁判要旨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另行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但提起代位诉讼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而并非义务,换而言之,申请执行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即使不行使,也不能成为不能执行共有财产的障碍。 案例索引
《王某、陈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2021)粤执复485号】
争议焦点
申请执行人未另行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是否就不能执行共有财产?
裁判意见
广东高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李某与复议申请人王某系母子关系。案涉两套房产系二人于2012年6月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全款购买。复议申请人并未提供案涉不动产的登记材料证明其是案涉房产的共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本案审查的系执行法院的查封、拍卖行为,因此,本院对复议申请人是否系案涉房产的共有权人不做审查判断,仅就共有权是否能阻却执行进行审查。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只能执行被执行名下的财产并无疑议。如案涉房产如按复议申请人王某所述,系其与被执行人李某共同共有,则执行法院也仅能执行李某在共有财产中的相应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据此,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出于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要求,必然涉及到共有物的分割。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因此,共有物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后对变价款进行分割等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据此,被执行人可与复议申请人协议确定分割共有财产,但显然本案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并未采取该种方式。申请执行人也可另行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但提起代位诉讼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而并非义务,换而言之,申请执行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即使不行使,也不能成为不能执行共有财产的障碍。执行法院在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的情况下,可以依职权对共有财产予以执行,并就变价款进行分割,保留共有人一半的份额,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该项执行措施与前述民法典的相应规定并无冲突,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且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因此,肇庆中院对案涉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行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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