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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综合授信合同》中列明的主债务人未在另行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是否会妨碍其主债务人身份的认定?

发布时间:04-01  浏览数:2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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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虽然一般而言,当事人履行综合授信合同时尚须另行订立借款合同,但不影响综合授信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在本案中,《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因此,虽然《借款合同》并未列授信合同的借款人为债务人,但依据《综合授信合同》等合同相关约定认定主债务人地位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终671号】

争议焦点

《综合授信合同》中列明的主债务人未在另行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是否会妨碍其主债务人身份的认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090号《综合授信合同》第19条明确约定金晖能源集团对090号《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具体业务的资金本息、应付费用负有按时偿还的合同义务。第23条、第29条明确约定,出现约定违约情形时,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金晖能源集团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案涉各最高额担保合同第一段均约定主合同债务人为金晖能源集团,第1条均约定民生银行太原分行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090号《综合授信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等构成该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上述约定明确了金晖能源集团在090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各具体借款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地位。

金晖能源集团上诉主张,综合授信合同的性质并非借款合同,是银行内部对贷款额度的管理机制,因此原审判决关于“金晖能源集团在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时就明确了同为债务人的地位”的认定是错误。对此,虽然一般而言,当事人履行综合授信合同时尚须另行订立借款合同,但不影响综合授信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在本案中,除前述案涉担保合同约定090号《综合授信合同》为其主合同外,090号《综合授信合同》第26条亦约定“甲方或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明的子公司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因此,虽然436号《借款合同》并未列金晖能源集团为借款人,但一审判决依据090号《综合授信合同》等合同相关约定认定金晖能源集团的主债务人地位并无不当。金晖能源集团基于综合授信业务特点主张其非主债务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金晖能源集团上诉还主张其与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就案涉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同一个主体绝不可能出现对同一笔贷款既是借款人又是保证人的情形。对此,虽然金晖能源集团是案涉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主债务人,但并不影响其为其他主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二者并不矛盾。因此,金晖能源集团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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