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追偿权的,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03-29 浏览数:33 【Close】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有约定管辖的,从其约定。但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约定管辖的法院限于保证人住所地、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住所地、保证合同的履行地、保证合同的签订地、保证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追偿权的,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不能作为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的管辖依据。 案例索引
《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2018)京03民辖终1103号】
争议焦点
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追偿权的,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裁判意见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认为:方正公司系以追偿权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政泉公司偿还方正公司代偿款等。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有约定管辖的,从其约定。但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约定管辖的法院限于保证人住所地、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住所地、保证合同的履行地、保证合同的签订地、保证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追偿权的,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不能作为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的管辖依据。涉案《协议》中未约定保证责任追偿权等内容,故不能依据《协议》中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原审被告政泉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政泉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