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为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最高院:技术咨询服务是否可以作为股权出资的方式?

最高院:技术咨询服务是否可以作为股权出资的方式?

发布时间:03-21  浏览数:23 【Close
分享到

裁判要旨

本案中,供电技术咨询服务的核心是供电技术,属于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和经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该供电技术咨询服务作价出资虽未评估,但无证据证明公司章程约定的供电技术咨询服务费作价明显过高,且该出资已经验资证明,并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因此关于国网郑电公司应承担履行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及国网郑电公司出资不实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等合伙企业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7457号】

争议焦点

技术咨询服务是否可以作为股权出资的方式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长城铝业公司是否履行出资义务

长城铝业公司提交的《关于准予河南长城铝业鑫旺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熔用铝锭使用“雪山牌”商标的通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杭州炳盛提交的《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等,均明确载明长城铝业公司系以“雪山牌”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杭州炳盛关于长城铝业公司出资内容为“雪山牌”商标所有权,而非商标使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长城铝业公司以“雪山牌”商标使用权出资,已经出具准予鑫旺公司生产的重熔用铝锭使用“雪山牌”商标的通知,与鑫旺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长城铝业公司亦以881万元作为计税金额缴纳了相关税费,结合《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股权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长城铝业公司已经履行了以“雪山牌”商标使用权作价881万元的出资义务。案涉“雪山牌”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时虽未评估,但不能因此否认该商标使用权的价值,杭州炳盛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章程约定的“雪山牌”商标使用权的作价明显过高。杭州炳盛关于长城铝业公司出资的“雪山牌”商标未经评估,出资未完成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国网郑电公司是否履行出资义务

鑫旺公司章程和《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显示,国网郑电公司以人民币400万元和供电技术咨询服务折价481万元出资。本案中,供电技术咨询服务的核心是供电技术,属于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和经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国网郑电公司以供电技术咨询服务作价出资虽未评估,但杭州炳盛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章程约定的供电技术咨询服务费作价明显过高。国网郑电公司的出资已经郑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并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杭州炳盛未能提供证据否定该验资证明,也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国网郑电公司出资不实,其关于国网郑电公司应承担履行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及国网郑电公司出资不实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关闭
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 TEL:0532-83863855、0532-55578523 FAX:55578523
公司网址:www.jianlinlvshi.com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2号五矿大厦21楼   ZIP:266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