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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配偶一方在保证债务交易中事实受益就能当然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时间:02-17  浏览数:2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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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银行主张配偶一方在案涉交易中事实受益而应承担责任,该主张因与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及责任相互独立的法定基本原则相违背,配偶一方事实受益并不当然产生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轶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4540号】

争议焦点

配偶一方在保证债务交易中事实受益就能当然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原审法院已查明,2017年5月27日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有林轶君以保证人三辕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签字,而在2018年5月18日另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林轶君已经不是三辕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保证合同上并没有林轶君的签字。由于案涉两份保证合同上均非林轶君与廖卫国以夫妻名义共同签署,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兰州银行还认为本案存在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所指的廖卫国与林轶君共同经营的情形,但所提交的林轶君为三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林轶君是以自己个人名义并以廖卫国配偶身份与廖卫国共同参与经营,故其关于案涉债务为夫妻债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根据而不能成立。兰州银行还主张林轶君在案涉交易中事实受益而应承担责任,因与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及责任相互独立的法定基本原则相违背,林轶君事实受益并不当然产生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认定林轶君不应承担廖卫国相应责任正确。综上,兰州银行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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