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能否被收养,并继承收养人的遗产?
发布时间:11-08 浏览数:38 【
Close】
徐某自幼被徐某盛夫妇收养为养子,在徐某盛夫妇的照料下长大成人,并娶妻生子。在此之后,徐某与养父母徐某盛夫妇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导致双方感情不合,关系恶化,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最终经双方协商,自愿在村委会见证下形成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约定徐某盛夫妇的晚年生活不要徐某负担,徐某盛夫妇也不负担徐某的生活,双方从此互不干涉,再无往来。而在一年前,徐某与徐某盛夫妇都已进入暮年,双方放下成见,不计前嫌,又重新在村委会见证下签订了收养协议,恢复了双方的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如今,徐某盛夫妇因故去世,徐某要求继承其遗产,但与徐某盛夫妇的其他亲生子女产生争议,几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徐某以自己是徐某盛夫妇的养子有权继承遗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徐某盛夫妇的遗产并取得其应得份额。那么,徐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徐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同时,只有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收养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收养身份契约建立养父母子女关系,也可以通过契约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成年之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行判断解除收养关系的意义和效果,可由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后,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机关办理解除登记时终止。当然,双方应在协议中对收养人抚养被收养人所支付费用的补偿问题,以及收养人的养老问题等一并商讨明确。收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不再具有父母子女的身份,双方不再具有《民法典》中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双方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成年养子女不再承担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养父母不再作为未成年养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不再承担对未成年养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同时,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需协商确定。关于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虽然《民法典》中作出了一些修改,将被收养人的年龄范围由不满十四周岁扩大至不满十八周岁,使得更多的未成年人符合被收养的条件,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但仍然明确了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成年人的规定。也就是说,成年人并不能被收养,即使双方签订了收养协议,也因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案中,在徐某成年以后,徐某与徐某盛夫妇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自此双方不再是养子与养父母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双方不再互负抚养、赡养的义务,不再互享继承权。而徐某与徐某盛夫妇重新签订收养协议时,徐某已成年,不符合有关被收养人年龄的限制性规定,该收养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故徐某不能以养子身份继承徐某盛夫妇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只有不满18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能成为被收养人,成年人不能成为被收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