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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与风控管理

发布时间:03-26  浏览数:5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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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合规管理体系指南》等政策文件陆续出台,掀起国内企业全面进行合规与风控管理的潮流。一直以来,建筑领域内仍存在大量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乱象,随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对建筑类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了更为详细的合规要求,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建筑类企业将面临民事索赔、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诸多风险。面对当前严峻的合规形势,建筑类企业需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域的合规管理水平,积极防范法律风险。本文,笔者将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合规规范,进一步梳理分析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与风控管理要点,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何合法合规地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法律支撑与保障。
一、建设单位
多数建设单位不直接雇佣农民工,与农民工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也不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单位。但建设单位作为整个工程的主导,也是掌握工程款的主导,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其仍需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合规要求,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项目主体责任:
(一)提供满足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
1、典型案例
西昌领秀南山项目由西昌益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投资修建,四川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19年,因益泰公司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停工并拖欠农民工工资。2020年,农民工到相关政府部门和平台信访讨薪,成为省级督办案件。2020年10月,经西昌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583余万元,涉及农民工451人。益泰公司因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法受到信用扣分、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惩处措施。
2、风险解析
上述案例中,益泰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前期建设资金筹备不足导致项目停工并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后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问责。因此,在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形下,建设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设资金筹备不足的,建设单位将面临无法办理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无法开工建设的风险。如果出现建设资金筹备不足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迟延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单位需要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先行垫付各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民事责任。此外,建设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还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风险。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若建设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时,行政主管部门则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建设资金,并对建设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部门、监管部门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3、合规风控指引
为有效防范上述提及的法律风险,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十五项之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资金需求,编制融资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并提前与贷款金融机构核实建设资金的到位时间,及时准备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以及确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承诺书。在建设过程中,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除需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外,建设单位还应重点考虑变更所需的资金来源和落实因素。筹建政府投资项目时,建设单位应提前与政府部门沟通,按规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落实好建设资金。
(二)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典型案例
案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终2574号
龙潭镇政府作为发包人与县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唐某1与黄某签订《外墙涂料施工合同》。随后,黄某与唐某1对务工工资进行结算,确认实际拖欠唐某2的工资5000元。经唐某2多次催讨未果,遂酿成纠纷。后法院查明,龙潭镇政府作为发包人存在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及拖欠工程款1200余万元的事实。故判令拖欠唐某2的工资应当由发包方即龙潭镇政府依法先行垫付。
2、风险解析
上述案例中,龙谭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需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因此,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其法定义务,未履行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项目无法开工、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拖欠工程款进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需承担先行垫付的民事责任。此外,建设单位还会面临众多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的风险。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会对建设单位实施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项目停工、罚款、限制新建项目等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被记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领域会受到不利影响。
3、合规风控指引
为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预防上述提及的法律风险,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项之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需要在招投标、签署合同时结合各地地方政策,与承包商充分协商提供相应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按照国家相应政策规定采取独立保函的方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优化支付担保机制,降低法律风险。
(三)人工费用专款专用
1、典型案例
案号——昆建罚字﹝2020﹞第16号
经查,昆山方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建设昆山市千灯镇炎东路南侧,陆泥浦东侧的住宅楼1#-12#、物业用房、社区用房、配电房1-4、门卫、垃圾房工程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昆山方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2、风险解析
上述案例中,昆山方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故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或人工费用拨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建设单位不仅需要承担违反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支付周期、比例等民事违约责任,还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项目停工、罚款等行政处罚。
3、合规风控指引
建设单位应积极实行人工费用专款专用制度,明确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等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八项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对人工费计量、拨付周期、支付比例、支付办法以及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事宜作出约定,明确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将人工费用从工程进度款中单独分列出来,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建设单位需限制自身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时,不得拒绝按照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四)严禁违法发包
1、典型案例
案号——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2民终60号
被告怀化市百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唐某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中方县××镇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何某某、唐某某。随后,被告何某某、唐某某与原告杨某某等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工程交由原告杨某某等人施工。现拖欠原告施工工资10050元产生纠纷。法院查明,百姓投资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何某某、唐某某施工,该发包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应属无效。现百姓投资公司违法发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清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判令违法发包方承担责任亦有利于保护民工的合法权利,故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风险解析
上述案例中,怀化市百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违法发包并认定其违法发包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清楚,判令由其承担所欠工资的清偿责任。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须承担所欠农民工工资的民事清偿责任。此外,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还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出现违法发包情形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责令改正、罚款、暂停资金拨付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设单位将面临记入诚信档案,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风险。
3、合规风控指引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严禁出现违法发包情形。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避免实施以下违法发包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情形;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五)项目规划合规审查
1、典型案例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终5844号
好贝比公司(发包人)与将军桥公司(承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曾某某作为外架班组组长,其带领班组完成外架任务后,将军桥公司仍拖欠班组工资66800元,因此产生纠纷。法院查明,好贝比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法院认为,由于案涉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规定,好贝比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和发包单位,对曾某某等人的劳务报酬承担清偿义务。
2、风险解析
上述案例中,好贝比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工程建设、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令其对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义务。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所建设的工程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需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同时,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负责人需承担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等行政责任。
3、合规风控指引
建设单位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调查与审核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及时按照各地要求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报批手续,保证项目在程序上合法、合规,避免因项目不合规而引发工程停工、拖欠工资等风险。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
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而言,其作为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导力量,存在直接雇佣施工班组或农民工的可能性,其不仅需要注意一般用人单位的合规要求,而且需遵守工程建设领域特殊的合规要求,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
1、典型案例
案号——市人社罚字﹝2021﹞3001号
经查,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设辛家庙城中村改造A区二标段项目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违法事实。故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对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罚款9万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2、风险解析
上述案例中,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有可能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3、合规风控指引
为有效防范上述提及的法律风险,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严格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使用以及妥善保管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料,不得擅自使用专用账户内的金额,不得将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同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时刻注意专用账户内资金的到账情况,只有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才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否则不得擅自注销专用账号。
(二)用工实名制
1、典型案例
案号——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4民终1286号
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发包人)与云盛达公司(承包人)签订了一体化塔房安装总承包合同,后云盛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某某,刘某某又转包给黄某某并请郭某某等人进行施工。现郭某某等人因黄某某拖欠劳动报酬而产生纠纷。法院查明,云盛达公司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劳动报酬的责任。因为云盛达公司未按规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亦未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令云盛达公司支付郭某某劳动报酬18455元。
2、风险解析
上述案例中,云盛达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争议,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用工实名制管理、保存用工管理台账的责任,故法院判令其未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严格进行用工实名制管理。若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严格进行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其会无法提供真实准确的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用工管理台账而面临举证不利的风险。此外,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可能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3、合规风控指引
为有效防范上述提及的法律风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等手段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认真采集、核实、实时更新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文化程度、工种、技能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准确记录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以及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结合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且应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至相关部门。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设备,通过门禁系统、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并严格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三)存储工资保证金
1、典型案例
案号——临人社监字﹝2020﹞2006号
经查,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承建临汾富力湾室内装修项目时,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亦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事实。临汾市人社局于2020年9月8日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临人社监令字【2020】2031号),该单位逾期未依法整改。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以罚款11.5万元。
2、风险解析
上述案例中,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事实,而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进行罚款处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其不仅可能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实践中,施工总承包单还会因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日期的约定以及工资保证金的查封和冻结情况而面临诸多民事风险。
3、合规风控指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各地地方政策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存储日期、存储比例。目前,全国层面还无统一的关于存储日期、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使用限制等配套制度,2021年1月25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详细提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日期和存储比例的限制、工资保证金使用监管,但其并未正式发布,仅可供目前建设主体参考。故后续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时刻关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的出台,严格按照规定的存储日期、存储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保证工资保证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用途。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注意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尽量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避免缴纳过高的工资保证金,而工资保证金的具体减免措施也需进一步关注各地规定以及后续将出台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等政策。
(四)严禁违法分包、转包以及挂靠
1、典型案例
案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640号
涉案工程系市公租房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发包给市建总工程公司,市建总工程公司将该工程内部转包给卢某某,卢某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司某某。后双方签订《主体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由司某某带领施工队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法院认为,市建总工程公司作为具备资质的工程施工主体,应依法开展施工经营活动。但在涉案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市建总工程公司将该工程内部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卢某某的行为显属违法,其违法转包及缺乏监管的行为,与司某某未能全额取得劳务费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故司某某要求市建总工程公司承担支付拖欠劳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国家关于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2、风险解析
上述案例中,市建总工程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法院认定市建总工程公司的转包行为与拖欠农民工工资存在因果关系,故判令其承担清偿责任。
目前,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造成的农民工欠薪问题仍未从制度上、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一直都在严格查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并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现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违法行为,且这些违法行为与拖欠农民工工资存在因果关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须承担清偿所欠农民工工资的民事责任。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能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风险。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将面临限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限制承揽工程项目的风险。
3、合规风控指引
为防范上述提及的诸多法律风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严禁出现违法分包、挂靠、转包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避免出现下列违法行为:
(1)转包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避免以下被认定为转包的行为:   
①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②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④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⑤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⑥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2)挂靠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避免以下被认定为挂靠的行为:
①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违法分包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避免以下被认定为违法分包的行为:  
①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现场维权信息公示
1、典型案例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市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没有按要求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果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风险解析
上述案例中,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未按要求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而受到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处罚。因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详细准确的维权信息时,将对农民工依法维权造成一定影响,甚至导致农民工不当维权,影响工程项目生产秩序,造成项目停工、暴力讨薪等风险。此外,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其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风险。
3、合规风控指引
为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十八项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三、结语
国内合规形势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政策文件颁布推动建筑类企业关注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域的合规与风控管理。笔者通过上述分析,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域内,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不仅面临先行清偿、举证不能等民事风险,还会面临责令停工、罚款、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等行政风险,以及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信用风险。因此,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加强农民工工资相关的合规管理以及风控意识,并深入学习研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等相关配套政策文件,依据属地所制定的更为具体详细的实施细则,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保障合规经营、维护劳动者权益应当分别加强提供满足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专款专用、严禁违法发包、项目规划合规审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用工实名制、存储工资保证金、严禁违法分包、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等方面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真正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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