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为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建设工程风险防范之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风险防范之安全生产

发布时间:05-26  浏览数:93 【Close
分享到

建筑施工行业作为安全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历来都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中之重。为严格责任追究,督促责任落实,防范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201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应急管理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随后,为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如:2020年1月16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推广使用《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2020年5月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到了极高点。


一、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对其均有详细的规定,下述以《建筑法》、《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为例。

其一,《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均为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其中第三十八条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其二,住建部去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即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下述事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检查;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的处罚。除此之外,该意见同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其三,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则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明确了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在此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购买、租赁和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二是要全面落实岗前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对新进工人以及待岗、换岗工人及时进行三级教育、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三是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在岗履职,每日巡查安全生产工作,危大工程关键节点实施时,项目经理必须靠前指挥,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健全“三违”处罚台帐。四是要定期评估和研究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科学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违法必有责,下述系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层面分别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

(一)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上可知,工伤保险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赔偿的主要来源,但与此同时,职工向施工企业求偿的权利也得以保留,即施工企业需以实际损害为最高限额,承担填补工伤职工全部损失的补充责任。简而言之,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事责任既包含了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履行法定的、常规性的无过错责任,也包含了工伤事故发生后需承担的违法过错赔偿责任。此外,部分建筑单位为了牟利而擅自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出租给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生事故后同样也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需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对于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坚决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细化规定,从2020年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施工企业直至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方可解除,监理企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处罚后方可解除。(三)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直至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我厅后方可解除。(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五)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七)按照“隐患即是事故”的理念,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要求,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等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情形,要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



(三)刑事责任

实践中,建设施工企业如果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果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健全,再或者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如果施工场所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也可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此外,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导致贻误事故抢救的,还可能触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相关罪名规定附下: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摄图网_500680827.jpg


三、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一)基坑坍塌

【案例】金牛区万圣新居安置工程“2019·9·26”较大坍塌事故
【事件经过】2019年9月26日21时10分许,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万圣新居E地块4号商业楼西北侧基坑边坡突然发生局部坍塌,将正在绑扎基坑墩柱的两名工人和一名管理人员掩埋。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已对分包单位施工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且建设单位下属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建设单位消防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建设单位下属公司副总经理、金牛区质安站工程师、金牛区质安站主任科员、金牛区质安站副站长等人均被立案调查。此外,分包单位法人代表、万圣新居项目部技术部副总工、项目部副经理、项目经理、总承包单位总工、总承包单位副总经理、总承包单位总经理等人被处以行政处分并处相当数量的罚款。


(二)塔吊坍塌

1、【案例】华容县华融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23”较大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
【事件经过】2019年1月23日9时15分,岳阳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在建工程项目10号楼塔式起重机,在进行拆卸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原因系相关人员严重违规作业;塔吊租赁公司无资质从事塔式起重机拆除作业;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口头指定项目施工实际负责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将劳务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个人;资料员伪造塔式起重机工程技术资料,伪造他人签字;机械租赁公司私刻公章、伪造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等。

【处理结果】谭永胜(机械租赁公司法人)、林作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吴长贵(劳务承包人)、陈立祥(机械租赁公司资料员)等4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案例】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5·17”塔吊坍塌较大事故
【事件经过】2018年5月17日,海南省五指山市颐园小区三期项目一塔吊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经调查认定,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总承包单位(大冶建工)将塔吊安装拆卸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塔吊租赁单位海口安鑫海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塔吊租赁单位法人冯华安私刻公章,伪造公文,冒用海南海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实施塔吊安拆作业,安排没有拆卸资格的工人违规拆卸塔吊。

【处理结果】住建部发文对项目监理公司处以停业整顿60日,对该项目总监处以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处罚。对总包单位大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事故调查组建议住建部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记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在海南承揽业务;建议湖北省住建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90 日。对建设单位五指山九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议由省安监局对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建议由海南省住建厅记黑名单,暂停其预售和售房网签,一年内不得开发新项目,对其肢解发包消防工程的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此外,对于事故相关责任人,包括塔吊租赁单位法人、塔吊安拆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者吊销资格证,五年内不得再次注册。


(三)模版支架坍塌

【案例】东阳市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工地“1·25”较大坍塌事故
【事件经过】2019年1月25日下午13时13分许,位于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的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工地在进行三楼屋面构架混凝土浇筑施工时突然发生坍塌,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直接原因:支模架架体立杆横向间距为500mm,纵向间距为1200mm,支模架高度为4200mm,搭设参数没有经过设计计算,搭设构造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支模架高宽比为8.2,超过规定的允许值且没有采取扩大下部架体尺寸或其它有效的构造措施等,导致模板支撑体系承载力和抗倾覆能力严重不足,在混凝土浇筑荷载作用下模板支架整体失稳倾覆破坏。

【处理结果】项目承包人、项目施工总负责人(现场执行经理)、施工负责人(现场生产经理)、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组长)、项目支模架搭设负责人等6人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且,事故调查组建议对浙江某集团公司、浙江某建设公司等公司和相关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四)脚手架坠落

【案例】扬州中航宝胜海洋工程脚手架坠落事故
【事件经过】2019年3月21日,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项目101a号交联立塔、101b号交联悬链楼新建工程工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下降作业时发生坠落,坠落过程中与交联立塔底部的落地式脚手架相撞,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作业人员违规在下降的架体上作业和在落地架上交叉作业是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原因。

【处理结果】调查组认为,架子工班组长、项目工程部经理、安全部经理等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相关单位建议给予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五)钢结构坍塌

1、【案例】广西百色5·20坍塌事故
【事件经过】2019年5月20日0时40分左右,广西百色市发生一起钢结构楼顶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87人受伤。事故直接原因:企业违规将事故建筑屋面的钢结构屋顶工程发包给不具备钢结构设计、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即组织施工。事发当晚刮风下雨,风荷载和积水荷载诱发了钢结构屋顶主次梁失稳破坏,最终造成钢结构屋顶坍塌。

【处理结果】调查组建议对项目开发建设具体负责人、钢结构屋顶项目负责人等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2、【案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终5095号
【裁判观点】原告厂房在施工期间发生了钢结构坍塌。被告金林公司作为原告春宾公司新建车间钢结构设计与制造方,所设计钢梁结构体系及支撑连接不符合设计规范,生产的钢梁焊缝质量不符合规范的要求;被告赵亚东作为原告春宾公司新建车间钢结构的安装方,安装中梁端与混凝土柱连接不当,檩条与山墙之间的连接不当;被告徐建设作为原告春宾公司新建车间土建施工方,所建混凝土柱与预埋钢板的连接不牢,上述三被告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答疑,均有可能导致钢结构的坍塌。徐建设与赵亚东均没有提交其具备相应资质的证据,春宾公司将车间土建及地基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徐建设,将钢结构的设计及安装交给不具备资质的赵亚东,对于事故的发生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根据本案情况,被告金林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赵亚东、徐建设各自承担20%的责任,春宾公司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六)施工升降机坠落

【案例】衡水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
【事件经过】2019年4月25日上午7时20分左右,河北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直接原因:事故施工升降机第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西侧的两条螺栓未安装、加节与附着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未进行验收即违规使用。

【处理结果】施工单位6人,包括安全科长、衡水广厦建筑公司二分公司经理、二分公司副经理、翡翠华庭项目经理、翡翠华庭项目工长、安全员,以及监理单位1人,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5人、节能办1人,均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时,施工单位被处以降低资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的行政处罚,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被吊销资质,监理单位被降低资质,且上述各单位与建设单位均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七)建筑局部坍塌

1、【案例】深圳市体育中心改造提升拆除工程“7·8”较大坍塌事故
【事件经过】2019年7月8日上午11时40分,位于福田区笋岗路的深圳市体育中心内正在进行拆除作业的项目现场发生倾倒坍塌,致3死3伤。事故原因: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决定安排工人进入网架区域增加钢丝绳和氧气切割;施工管理混乱;施工方案缺少应对意外状况的有效措施,违规改变切割方式,违规安排人员到网架区域作业;项目管理失序;违法分包工程,现场管理架构松散,管理力度薄弱;有关负责人违法违规干预拆除施工,未如实汇报会议决定事项,对体育馆拆除施工实际情况失察。

【处理结果】5人建议追究刑责: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施工单位总经理、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拆除工程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拆除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汪清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并且,事故调查组建议对该项目施工单位、施工阶段的实际控制单位、建设单位等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2、【案例】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5·16”坍塌重大事故
【事件经过】2019年5月16日11时10分左右,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发生局部坍塌,造成12人死亡,10人重伤,3人轻伤,坍塌面积约1000m2,直接经济损失约3430万元。直接原因: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1层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维持墙体稳定措施,南侧承重墙在改造施工过程中承载力和稳定性进一步降低,施工时承重砖墙(柱)瞬间失稳后部分厂房结构连锁坍塌,生活区设在施工区内,导致群死群伤。

【处理结果】建设单位法人/总经理、施工单位总负责人等8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施工单位被吊销资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挂证”被吊销建造师注册资格,终身不予注册。



(八)电厂施工平台坍塌

【案例】江西丰城电厂“11·24”致73死事故
【事件经过】2016年11月24日,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2017年9月15日,经国务院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7 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第50 节模板,致使第50 节筒壁混凝土失去模板支护,不足以承受上部荷载,从底部最薄弱处开始坍塌,造成第50 节及以上筒壁混凝土和模架体系连续倾塌坠落。坠落物冲击与筒壁内侧连接的平桥附着拉索,导致平桥也整体倒塌。

【处理结果】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1人,其中工程总承包方中南电力设计院3人、施工单位河北亿能公司6人、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公司3人和魏县奉信劳务公司1人,其他人员18人。2018年3月20日,住建部发布通告:工程总承包商方中南电力设计院被罚停业整顿1年。2018年8月27日,住建部官网再发通告:施工单位吊销一级资质,项目经理吊销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九)桥面侧翻

【案例】无锡市“10·10”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桥面侧翻较大事故
【事件经过】2019年10月10日18时06分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境内的312国道K135处发生一起桥面侧翻较大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823.1万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直接原因:重型平板半挂车超载455%。

【处理结果】无锡成功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调度员、业务员、涉事车辆驾驶人、长宏国际四号码头总经理、四号码头安全员、理货员、吊车司机等共12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摄图网_500474742.jpg


四、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生产安全是建筑施工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石,以下将结合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提出几点建议:

(一)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设单位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既是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同时对其而言也是一种合理有效的风险规避手段。尽管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支出成本,但从另一层面而言,保险的办理同样可以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帮助建设单位实现损失最小化。



(二)做好安全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要想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最重要的一点即在于做好安全质量管理。基于此,建设单位应当秉承“质量为本,安全为魂”的基本原则,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施工、文明施工,既要保证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又要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除此之外,建设单位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对施工项目进行定期以及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三)落实安全教育培训

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岗前培训全覆盖的政策要求,对新进工人以及待岗、换岗工人及时进行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与此同时,建筑单位在动工前、动工中都应有明确、具体、有针对性的现场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企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尤其是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的培训,应着重于使其掌握安全防护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方面。



(四)完善安全管理体制

基于施工现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等特点,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的进展状况,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其安全管理体制。尤其是在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现场围栏以及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方面,应当全面加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定时对项目工程的安全施工内容进行指导和检查,以此督促工人安全生产并促进其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



(五)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提高建设单位风控能力

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应做到企业负责人履职、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教育培训、风险管控和隐患排除等各项保障机制全部到位。其一,建设单位应注意检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其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审核、审批并实施现场安全措施计划和各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时,方案内容应涵盖全面、计划措施要具体并有针对性、现场的实施运行需要与方案规定的内容相符合。其三,建设单位既需对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进行严密检查,从而排除安全隐患,也应确保现场投入使用的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等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其四,建设单位应定期评估和研究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科学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等。



五、小结

即将到来的六月是以“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为主题第19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此,广大建设单位更应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通过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的方式,切实做到对有问题的地方扎实推进整改,从而实现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关闭
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 TEL:0532-83863855、0532-55578523 FAX:55578523
公司网址:www.jianlinlvshi.com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2号五矿大厦21楼   ZIP:266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