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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和尊重赢得和解

发布时间:08-28  浏览数:10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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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理解和尊重赢得和解
<调 解 员>陈玮、王洪兴
<调解时间>2019年8月14、15日
<纠纷由来>
2018年12月,刘某与张某口头约定,由张某实施青岛某住宅小区8号楼户内油工劳务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质量标准参照样板间质量执行。2019年6月,双方因工程质量和工程款事宜发生纠纷,张某带队退场。2019年7月,张某在对涉案工程泼洒酱油以破坏涉案工程时被发现,其慌忙逃离现场,不幸摔伤双脚。2019年8月,张某的班组工人因劳务费未获清偿,集体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上访讨薪。纠纷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工人工资清欠、工程质量和工期索赔,各方矛盾尖锐,加之劳务费欠付数额难以核实,最终,刘某与班组工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行政主管部门将该纠纷委托至我中心调处。
<调解过程>
接受委托调解任务后,调解员遂联系刘某,并约谈。刘某明确表示其并非拒不支付工程款,对于张某受伤也深感难过,但其希望对张某不合格施工、未完成施工、工期延误、毁损施工等作出最终结算,更希望与张某清算后其班组工人的纠纷也能得到一次性解决。对于刘某的主张,调解员仔细询问事实、查看证据、解析案情、释明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解析各方所处地位、角色及心理。经调解员约谈后,刘某对涉案工程纠纷已有相对准确的认识,也愿意和平化解纠纷,并当场致电张某,但张某谎称已经回到重庆,不同意调处,调解员建议刘某做好起诉以解决该问题的心理准备。后张某主动致电刘某,称其在青岛,同意调解解决相关问题。调解员随即建议刘某联系张某,对工程价款进行初步结算,同时做好班组工人的劳务费分配方案。
考虑到张某受伤行动不便,调解员一度表示可以上门调解,当事人婉拒。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其年纪轻轻就受伤深表痛惜,对其冲动的行为进行说教,告知其应当依法维权,更善意提醒不要沦为政府公示的“包工头黑名单”中的一员。
8月12日,双方当事人就结算价款及和解意见达成初步意向,刘某申请通过调解中心将双方意见及工人工资支付事宜落实至书面,并同意当场支付工人劳务费。
8月14日,调解会议在调解中心召开,双方就基本事实作出确认,就结算方式、协商意见、分配方案充分表达意见:刘某某放弃对工期、质量的索赔,扣除未完工程量、毁损损失、已付工程款后,提出双方的结算数值;并同意在剩余应付款基础上上浮7%,以化解纠纷;张某当场签署结算单,表示所结款项已协商好,即由全部工人均分,由刘某直接付至各工人银行卡,并书面承诺若出现欠付其他工人劳务费的情形,概由自己承担。
因张某班组工人在主管部门讨薪时索要的数额明显偏高,且欠付工人劳务费数目各不相同,调解员逐一确认工人意见,当众人表示同意之时,班组中唯一的女工孙某提出:除本次应得款项外,张某还欠付其12000元劳务费,希望一并清偿,否则就不同意该分配方案,更不同意签字,谈话间其声泪俱下的哭诉了其此前多次打工劳务费未获清偿的经历,以及准备启程返回湖北老家的迫切愿望,表示宁愿少要2000元,也坚决不同意张某的分期支付。因张某当日无法筹措孙某索要的款项,调解员建议刘某与孙某互让一步,亦未果,无奈调解中止。
<调解结果>
8月15日,调解会议再次召开,张某从父亲和工友处共借得10000元一并支付给孙某。刘某随即将结算余款均分给全部工人,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各位工人均确认已经如数收到工人工资。
<案件点评>
本案双方因数个矛盾点相互纠缠,且均自认为自己有较大损失,因而心存怨气。调解员首要坚定“认真做公益,真情化纠纷”的信念,还要充分帮助双方理清案情,陈清是非,引导当事人全面的看待问题,让各方各取所需,自愿退让,自主达成共识,方能达成协议,促成当即履行。
本案涉及众多工人工资,逐一询问工人意见,畅通表达途径,不仅能够发现潜在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更使每个人都在调解中获得尊重,建立对调解形式和调解中心的信任,发自内心愿意通过调解化解纠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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