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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的区别和联系

发布时间:02-28  浏览数:16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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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担保的种类主要有四种:投标保证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
(1)投标保证担保。它主要用于筛选投标人。投标保证担保要确保合格者投标以及中标者将签约和提供发包人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担保。
(2)履约担保。该项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承包人履行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一旦承包人违约,履约担保人要代为履约或赔偿。
(3)预付款担保。该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
(4)工程款支付担保。该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发包人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除上述四种担保外,还有一种质量责任担保,该项担保是为了保证承包入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时期内(缺陷责任期),负责工程质量的保修和维护。这种担保一般可包括在履约担保当中。
此外,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还有诸如临时进口设备税收担保、免税工程进口物资税收担保等工程担保形式,这里不再一一介绍。
二、工程担保人,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的工程担保公司。这与《保险法》规定的工程保险人只能为保险公司有着根本的不同。除此之外,两者的区别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风险对象不同
工程担保面对的是“人祸”,即人为的违约责任。工程保险面对的多是“天灾”,即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等。
(2)风险方式不同
工程保险合同是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签订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人。工程担保当事人有三方:委托人、权利人和担保人。权利人是享受合同保障的人,是受益方。
当委托人违约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工程担保人处获得补偿。这就与工程保险区别开来,保险是谁投保谁受益,而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并不受益,受益的是第三方。最重要的在于,委托人并未将风险最终转移给工程担保人,而是以代理加反担保的方式将风险抵押给工程担保人。也就是说,风险最终承担者的仍是委托—人自己。
(3)风险责任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委托人对保证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返还给保证人的义务。而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赔付后是不能向投保人追偿的。
(4)风险选择不同
同样作为投保人,工程保险的选择性相对较小,只要投保人愿意,一般都可以被保险工程担保则不同,它必须通过资信审查评估等手段选择有资格的委托人。因此,在发达国家,能够轻松地拿到保函,是有信誉、有实力的象征。也正因为这样,通过保证担保可以建立一种严格的建设市场准人制度。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有着根本区别,但在工程实践中,确是常常在一起为工程建设发挥着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工程担保和保险是国际市场常用的制度,我国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还处于探索时期。1998年建设部将车建立这个制度作为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同年7月,我国首家专业化工程保证担保公司——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挂牌成立。目前,该公司已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等多家单位展开合作,并已为国家大剧院、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发建设以及港口、国家粮库等一批重点工程提供投标、履约、预付款和发包人支付等保证担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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