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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发布时间:02-19  浏览数:14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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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关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由《合同法》直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不以当事人事先存在特别约定为必要。在同一建设工程上存在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竞合时,根据法定优于约定,即有法定从法定,无法定按约定的一般原则,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受偿顺序位于抵押权人之前。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作了专门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税款的关系。当工程价款与税款两种优先权发生冲突时,何者居前,应结合规定这两种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其立法背景在于,目前建筑业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较为严重,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国家为了缓和这一矛盾,切实保障建筑企业,特别是建筑工人的生存权才作出此项规定。而税收关系是基于公权力发生的,旨在实现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当与人的生存权等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应让位于满足第一需要的生存权。对此,破产法已有所体现,明确规定了破产人欠缴的税款应于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之后予以受偿。该规定体现了对人的生存权的优先保障。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性质与破产法中关于职工工资、医疗、伤
残补助、抚恤费用优先受偿的性质有相似之处。因此,建设工程价款应当优先于税款受偿。
另外,先税后证制度能否阻却工程款的优先受偿。先税后证规定中的税指的是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其性质是一种流转税,在房地产交易中体现为过户完成后才发生的税款。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为使该部分税款不因过户办理后当事人不予理会而流失,特别规定对该部分税款予以先行征收。在有关的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应征税款可以先于该税发生之前予以征缴,因此该先税后证的规定充其量是行政规章予以规定的,而工程款的优先性是由《合同法》予以规定的,因此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高于税款优先的法律效力。所以,建设工程款仍应优先于税款受偿,先税后证的规定并不能因其特殊性而阻碍工程款的优先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7日施行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所以,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税款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更优于一般性债权的法律效力。但是,工程优先受偿权,不能优先于一定条件之下的消费者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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