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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调解化干戈,握手展颜迎春节

发布时间:01-29  浏览数:5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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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25日,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城阳分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216万元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争议4年之久的工程账款全部结清。
   2011年4月,青岛A劳务有限公司与B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为青岛市城阳区某建筑工程实施楼宇劳务作业,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5%,两年质保期后支付剩余5%质保金。2013年1月,A公司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2015年1月,A公司申请返还质保金,B公司以建设单位未将项目尾款结清为由不予付款。经多次沟通无果,A公司向调解中心求助。
   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城乡建设行业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工作精神,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于欣、陈玮在城阳区建管局组织调解会议,以客观中立的立场,厘清事实,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分析各方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向另一方提出请求;违约当事人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订立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工程价款,若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违约,B公司应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向建设单位追偿。若A公司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建设单位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A公司承担责任。
   临近春节,希望双方从和谐共赢、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相互体谅,避免诉累。
   经多次单独沟通和两轮调解会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放弃质保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请求,B公司向A公司支付现金16万元,余款200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该纠纷成功化解。
   自2018年10月18日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城阳分中心挂牌成立以来,本着“调解纠纷、避免官司、构建和谐、共赢未来”的原则,帮助建设行业当事人和谐沟通、减少诉累、共同受益,目前已成功调解各类纠纷30余件,为城阳区创建和谐社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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