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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办公室与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北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08-10  浏览数:24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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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青办发﹝2017﹞3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73号),结合市北区实际,制定了《市北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了法律顾问根本职责、聘用条件及方式、权利义务和管理办法等。本办法自2018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11日止。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的法律顾问工作可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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