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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的法律责任和争端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08-01  浏览数:20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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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工作的责任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是发包人的责任。因为工程是属于发包人的财产,故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处理。如果从建设工程合同本身看,承包任务完成后,工程项目由承包人交付发包人,也应当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组织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又是发包人的权利。就义务而言,发包人对已竣工的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由于没有及时进行验收而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就权利而言,发包人只有接收验收合格的工程,才意味着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合同中虽然约定由施工方(承包人)负责组织验收,但该条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发包人不能将理应由自己履行的义务转嫁于施工方,同时由于发包人没有及时组织验收而给施工方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且,这样的约定有违法理和常理,由卖东西的人替买东西的人验收购买的商品是不可思议的。另外,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如果离开了发包人,竣工验收根本无法进行。
二、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的法律责任
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的法律责任问题,是我国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都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但目前的法律规定逐渐明朗。《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竣工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并且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否则不得交付使用。这也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规定既是对发包人权利的限制,又是为了维护发包人的最终利益。若发包人强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就很难分清责任,因此只能由发包人自己承担责任。本案中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施工方多次书面告之,请其停止使用,但发包人依然决定继续使用,已经违背了我国建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施工方已向发包人交付所建工程。
三、争议解决机制
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是减少合同争议的有效方法。
施工过程中,需要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的事宜,合同条款都要求双方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逾期未达成协议的,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工程工期和质量方面的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方面的由造价工程师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暂定,作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保持合同的连续性。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师的裁决”是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基于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受聘于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具有独立的身份和专业执业资格,合同范本引入工程师暂定机制,规定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暂定,作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只要在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暂定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争议的产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者逾期未能达成一致;
第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暂定事项;
第三,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
争议发生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进一步协商
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交调解或认定,也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2、调解或认定
除了合同双方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仲裁或诉讼
合同双方或一方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可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还要强调争议解决机制的时限性,保证及时解决问题,避免了问题的堆积和合同履行的拖沓行为,提高了合同的履行效率。例如:“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又如:“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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