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建材购销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08-29 浏览数:314 【Close】
魏某系青岛A建材商贸企业的副总,2011年1月其代表A与中建八局B公司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合同金额56万元;货到工地付至8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至90%,竣工验收付至95%,预留5%保修金,质保期期满10日内付清。后魏某代表A公司供90余万元建材,B公司仅付30万元,余款B以未用要求退货为由拒绝支付。魏某就本案向我所咨询,准备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
1、90余万元的建材所有权已归B公司所有,A与B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2、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进度,剩余20%的货款需要安装调试完毕后分期支付,这是在B公司履约的情况下,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而B公司仅支付了三分之一的款项,显然,根据该法律规定,A有权向B主张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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