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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欠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06-19  浏览数:26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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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青岛A空调工程公司供应奥克斯中央空调于某政府项目,该项目系青岛B建设集团总承包,C开发商代建。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空调配件运到了施工现场,B公司现场项目经理当场予以签收,并注明“所收空调配件型号、参数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后B公司另行找了施工队伍进行了安装。安装完毕验收试验时,空调达不到相应的制冷效果,且到了冬天发生了水管爆裂现象,浇坏了有关投影设备。于是,B公司以A公司所供产品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所剩设备欠款20余万元。另获悉,该中央空调已被拆除,无法进行质量鉴定。后A公司依法提起了仲裁申请。该案围绕着产品质量问题连开了4次庭,且B公司强调A公司负有调试设备义务,最终仲裁委以B公司未有充分证据证明A公司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依法支持了A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1、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条款约定不明确,譬如空调调试制冷与制热温度范围以及空调运行多长时间可以提出质量异议;
2、空调不合格的原因未有明确的司法鉴定证据,购买方没有保留或取得相应法定证据自然导致了败诉结果;
3、付款进度约定,应当由付款方提交上家未付款的有效证据。
胜败关键:
A公司提交了证明"所交货物表面合格的、符合合同要求"的相关证据,而B公司却不能提供设备安装后不合格的有效证据,故A公司胜诉则在情理之中了。
案件启示:
1、出售方应当分步取得送货数量、质量证据;
合同“第九条(一)(4)”规定:甲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如乙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按乙方要求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并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以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购买方应及时检验所购货物的数量与质量,并及时提出异议。
合同“第八条(二)(2)”规定:及时组织货物验收工作,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货物交接、验收手续;
第五条(2)验收方式:
①当场验收:对于货物的规格、颜色、数量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乙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异议经核实属实的,甲方应无条件换货或补足;
②无法当场检验的,乙方应在接收货物次日起 日内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 日内有权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异议的,视为认可乙方的检验结果;对于检验后确认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限期给予更换、减价处理或退货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及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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