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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酒店火灾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06-29  浏览数:25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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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秋天青岛市北区某五星级餐饮酒店厨房,在B装饰公司电焊工装修过程中,电焊打火引燃厨房顶部填充物而发生火灾。该厨房系酒店雇佣A钢构公司于2007年承建完成。本次火灾损失500余万元,后酒店将装饰公司和钢构公司一并提起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钢构顶部的材料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不合格。一审法院认定装饰公司电焊工操作不当,同时钢构公司所用建材不合格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法院判令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分析:
A钢构公司一审代理待商榷之处:
1、本案被告钢结构公司应当申请追加建材供应商为被告,让建材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装饰公司无施工资质、电焊工无上岗证,酒店雇佣无资质公司进行施工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该法律关系为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约关系。
3、钢构公司若能够提供建材产品合格证等证明,以证明其未有使用不合格建材的故意,最大限度地免除其法律责任。
本案提示:
1、建材供应商
提供合格、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为法定义务,同时,一旦发生产品质量事故,还要明晰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产品责任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产生的,它是对法律所规定义务的直接违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案也涉及到这种情况,因为并非全部的所有人都与生产者之间订立了合同关系。产品责任也不是一种普通的侵权责任,而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上面,产品责任对于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且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受害人无须证明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只需证明产品的缺陷、损害、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再来考察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责任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只有存在这三种情况,生产者才能因此而免责。
因此,对于生产者而言,发生产品事故明晰责任是关键。
本案对施工者的启示:
(1)在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图纸施工同时,还要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建筑材料。
若是发包方指定的供应商务必要有相应证据证实;若包工包料则要保存完好的生产者供应建材资料,一旦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则要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2)雇佣特殊工种人员务必要持证上岗,同时要规范操作工序,尽量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对发包单位的启示:
(1)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装修施工,签订合同时应当让承包单位提供合法资质证书;
(2)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严格的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质量,其中重要建材质量应严格验货,并做到分步验收。
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建材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
对建材供应商的启示:
(1)交付货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满足所用工程项目的安全与质量要求;
(2)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期并明确责任界限。
结合供应商与钢构公司合同“第九条(一)(1)” 做分析,因甲方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问题,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因建材产品不合格导致侵权事故的发生,供应商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若明确了时间界限,则相对供应商而言较为有利。
另外,若供应商不负责安装,而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应找出质量责任原因后,再明确责任方。
下边的案例就是很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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