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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工程款纠纷中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应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04-30  浏览数:25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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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经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住宅小区3号楼工程,中标价为1628万元,结算方式为中标价加洽商增减账;付款进度做了明确约定,其中尾款5%作为保修金;甲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一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金。2008年3月竣工,双方签订竣工结算书,约定经双方对工程核算,双方一致确认由乙公司承建的工程结算总额为1980万元,甲公司已支付14550748元,尚欠5249252元。甲公司同意于2009年5月30日前付清余款,逾期未付的,按日千分之五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后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甲公司在乙公司完全履约的情况下,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虽然有关利息的规定,但在结算协议中只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视为合同内容的变更,故对乙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计算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务。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从理论上讲,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属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最重要的衡量标准是发包人对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衡量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与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差额是否过高,如过高可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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