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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逾期不予答复的,如何确定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发布时间:05-25  浏览数:27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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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制造公司乙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甲制造公司验收并实际使用。事后乙建筑公司将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交给了甲制造公司,明确了工程结算总价款。双方当事人虽约定“甲制造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表明“甲制造公司如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答复即视为同意结算报告”,故不应认为甲制造制造公司同意按照乙建筑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的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现甲制造公司提出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应予同意。
本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只有双方当事人对此有特别约定时,发包人逾期未予答复的,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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