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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去世,继承人起诉讨债,该去哪个法院?
我们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有时会遇到一个程序上的关键问题:当出借人(债权人)不幸去世,其继承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还款时,案件究竟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尤其是在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是以继承人的住所地,还是以被继承人(原出借人)的住所地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一、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首先,我们要明确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合同(如借条)没有约定履行地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当“接收货币一方”从原出借人变为其继承人时,这个“所在地”应如何认定?
二、实践中的裁判逻辑
【案例一:北京朝阳法院(2021)京0105民初29478号案】
本案中,出借人朱某良去世,其继承人朱某、王某起诉借款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裁定指出:“出借人朱某良是该协议中接收偿还债务货币的一方,本案可以以朱某良去世前的住所地为管辖依据。” 法院据此认定本院有管辖权,驳回了异议。
【案例二:江苏泰州中院(2021)苏12民辖终226号案】
同样,出借人陆某美去世,继承人陆某妹起诉。陆某妹主张自己作为现债权人是“接受货币一方”,自己住所地法院应有管辖权。二审法院明确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其基础法律关系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即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指的是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而不是本案原审原告陆某妹。” 因此,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出借人陆某美的住所地。因原出借人与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案件被裁定移送。
三、核心结论:回归原始合同关系
两则案例传递出相对一致的司法观点:在确定由继承人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的“合同履行地”时,应回归并锁定原始的借款合同关系。
1.“接受货币一方”的身份是固定的:这个身份在借款合同成立时即已确定,就是签订合同的原出借人(被继承人)。继承关系是债权的承继,但并不改变或创设新的“合同接收货币方”身份。
2.“所在地”指向被继承人:因此,用于确定管辖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应指被继承人(原出借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而非作为原告的继承人的所在地。
简单来说,法院审查管辖时,看的是“当初钱应该还给谁”,而不是“现在谁在要这笔钱”。
来源:法门囚徒公众号【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