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为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最高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后是否应向主张权利的个别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后是否应向主张权利的个别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12-03  浏览数:2 【Close
分享到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财产应当采取入库规则,归公司,也就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作担保,还是直接向主张权利的个别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主要应当考虑公司个别债权人利益和整体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为:( 1) 股东将出资直接交付公司与在应当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消灭公司债务,均属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2) 从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来看,追究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原告多数是债权人。在债权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形下,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积极性。(3) 与《九民会纪要》以来长期的司法实践相统一。

当然,司法实践中,即使采纳第一种意见,债权人可以对该财产申请保全,之后再向公司主张清偿债务,以此保障自己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系全面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但是与破产制度并不相同。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提前缴纳的出资归入债务人财产,并实现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而非破产情形下的加速到期,出资缴纳到公司后,成为公司的财产,作为公司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按照债务清偿的一般原则进行清偿,并非对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因此,即使出资加速到期制度采取入库规则,也并不妨碍其他债权人或者公司自身申请公司破产。一旦申请破产,那么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归入破产财产中,将实现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

关闭
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 TEL:0532-83863855、0532-55578523 FAX:55578523
公司网址:www.jianlinlvshi.com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2号五矿大厦21楼   ZIP:266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