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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案

发布时间:02-28  浏览数:27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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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6月和8月,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某住宅C座D座及社区中心”和“某住宅E座F座”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价款分别为1.3亿元和1.04亿元,经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后开始施工。
     2000年、2001年双方又签订了两份合同,工程价款从1.3亿元调整为9880万元、从1.04亿元调整为8911万元。
    2001年12月、2002年9月,上述工程竣工后交由房地产公司使用,期间,工程有限公司得到工程款,双方对工程款数额都没有异议。但双方在工程最后结算时,对依据已备案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还是采用后来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住宅楼建设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所取得,上述工程的标底在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已经得到了双方的确认,中标后,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开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数额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双方对所签合同进行了备案,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而双方后来又签订的合同,对原已备案的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并将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较大的变动,这些行为违反了有关法规,因此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应为无效。
本案提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仅适用经过招投标并中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2、“黑合同”必须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加以变更,主要包括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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