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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工程出现工期延误,建设单位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工期损失纠纷案

发布时间:04-28  浏览数:28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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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3日,某实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建筑公司负责某工业园厂房,竣工日期为2005年7月31日。
      涉案工程在经过某实业公司同意后,实际由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挂靠该建筑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实际工人数量不足,甲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材料人工成本上涨等原因,造成项目停工窝工,工期严重延误。
     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某实业公司要求该建筑公司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效合同承担责任的原则为:“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对挂靠人实际施工的事实是知晓的,故对损失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提示:
1、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对挂靠人经济实力把握不够。
2、本案中,因建设单位对挂靠事情知情并同意,减少了施工企业的责任。所以若有可能,对建设单位指定、同意或明确认可的挂靠行为,应当留有证据,如诉讼,建设单位也有过错。
3、因挂靠而签订的“合作合同”或“联营合同”等,应明确总承包合同履行风险责任及接受被挂靠人监管的具体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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