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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于未经评估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能否直接按照认缴出资额计算保全股权的价值?

发布时间:10-07  浏览数: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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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在司法实践中,股权价值的不确定性较大,直接按照认缴出资额计算保全的股权价值,并以此作为案件保全价值占比中较大的部分,进而解除对相应房地产的保全,有可能导致保全的真实价值在较大程度上低于保全金额,损害保全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索引

《勾伟东、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复37号】

争议焦点

对于未经评估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能否直接按照认缴出资额计算保全股权的价值?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查扣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保全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财产保全裁定载明的金额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若经审查,发现存在明显超标的保全情形的,则应对超出部分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航公司主张辽宁高院超标的保全,提供了其单方委托评估的案涉评估报告作为依据。但是,该评估报告不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委托的司法评估报告,在保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宜仅依据该报告的结论认定是否构成超标的保全。另外,案涉评估报告仅评估了房地产等财产,并未对保全的股权价值予以评估,鉴于在司法实践中,股权价值的不确定性较大,直接将保全的股权价值认定为约1.4亿元,并以此作为本案保全价值占比中较大的部分,进而解除对相应房地产的保全,有可能导致保全的真实价值在较大程度上低于保全金额,损害保全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故辽宁高院在判断是否存在超标的保全的问题上,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由该院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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