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为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投资者签署了《风险告知函》等文件是否就能证明销售机构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能否在基金尚未清算完毕之时主张赔偿?

投资者签署了《风险告知函》等文件是否就能证明销售机构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能否在基金尚未清算完毕之时主张赔偿?

发布时间:08-03  浏览数:8 【Close
分享到

 裁判要旨
1、虽然发行机构提交了《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自然人)》《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函》《基金产品风险确认函》,证明投资人在上述材料中签字理应知悉投资风险,但签字行为不免除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的风险提示、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等级调查、适当性产品匹配义务,现投资人否认销售机构向其告知说明了风险,发行机构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对放弃调查的后果向投资人进行了告知,故本院认定销售机构在销售阶段未向投资人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作为发行人及委托方应对销售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涉案基金存续期已届满,已进入清算阶段,但尚未完成清算,故投资人就涉案基金是否存在投资损失以及实际损失金额尚无法确定。但作为发行人及委托方因违反适当性义务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已可确定,即损失本金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例索引

王致新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2021)京0105民初8765号】

争议焦点

投资者签署了《风险告知函》等文件是否就能证明销售机构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能否在基金尚未清算完毕之时主张赔偿?

裁判意见

北京市朝阳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富立华商公司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二是富立华商公司是否存在王致新所称的违约行为进而应承担赔偿本金及收益的违约责任,三是王致新的损失是否确定及其能否在涉案基金尚未清算完毕之时主张赔偿,四是基金托管人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由此,卖方的适当性义务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告知说明义务,二是适当推荐义务,告知说明义务旨在缓解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程序上保障投资者能够作出“知情的同意”,适当推荐义务则是防止金融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推荐不合适的产品,对其课以确保投资建议适当的实体义务,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缓解交易双方不平等的缔约地位,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推荐义务的前提。本案中,涉案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恒宇天泽公司,玉泉山三号基金系成长型基金产品,虽然富立华商公司提交《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自然人)》《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函》《富立华商公司基金产品风险确认函》,证明王致新在上述材料中签字理应知悉投资风险,但签字行为不免除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的风险提示、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等级调查、适当性产品匹配义务,现王致新否认销售机构向其告知说明了风险,证人于X家亦出庭作证证明其作为王致新的理财师未向王致新进行风险告知,在此情况下,富立华商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销售机构在销售涉案基金产品时向王致新履行了告知产品投向、资金使用方式、各方权利义务、投资将产生的最大损失风险及基金无法变现退出的风险,现富立华商公司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实质履行了前述适当性义务,证人于X家出庭作证称放弃调查事项的勾选为证人所勾选,富立华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对放弃调查的后果向王致新进行了告知,故本院认定销售机构在销售阶段未向王致新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富立华商公司作为发行人及委托方应对销售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销售人员销售基金系职务行为,富立华商公司主张其基于销售人员返回的合同从而信任合同签字真实性进而无须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此外,虽王致新具有购买私募基金的投资记录,但相应投资类别、投资去向、投资期限及投资风险并不完全相同,其既往投资情况不能免除销售机构对玉泉山三号基金的告知说明与适当推荐义务,富立华商公司不能证明其前述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王致新作出自主决定,故本院对富立华商公司此项抗辩意见亦不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第一,王致新关于涉案基金不存在真实投资行为的意见,《玉泉山三号基金招募说明书》《玉泉山三号基金产品概要》《基金合同》均对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及关联交易予以列明,富立华商公司亦按照约定披露了基金投资运作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告知了涉案基金的投资方向及投资组合、底层资产、份额占比,王致新亦认可其获悉了前述报告,现王致新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推翻相关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载明的内容,本院对其关于涉案基金不存在真实投资行为、基金用途及去向不明的意见,不予采信。第二,王致新关于违反投资限制、违规投资房地产的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2月14日发布的自律性规范,系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作出的规范要求,本案玉泉山三号基金系股权投资基金,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富立华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约定独立管理基金财产并投资运作,《玉泉山三号基金招募说明书》《玉泉山三号基金产品概要》《基金合同》未禁止涉案基金投向房地产领域,合同约定投资禁止行为包括“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禁止从事交易的其他行为”,亦不包括基金业协会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律性规范要求,关于违反投资限制的意见,王致新未充分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第三,王致新关于基金存续期与资产期限不相匹配的意见,《基金合同》约定玉泉山三号基金存存续期预计为基金成立之日起12个月,基金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基金财产未全部变现完毕的,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期限延长3个月,延长期限届满基金财产仍未变现完毕的,本基金自动终止,管理人应尽快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涉案基金于2017年6月8日成立,富立华商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出具《关于玉泉山三号基金现金分配的说明》,拟于2018年6月2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财产变现,并根据资产变现情况进行一次或多次清算,于2018年8月21日出具《关于玉泉山三号基金现金分配公告》,拟于2018年7月27日起进行资产变现;于2019年9月5日出具《关于玉泉山三号基金公告》,决定基金于2018年9月2日终止,上述关于基金变现及终止的处理符合合同约定。关于资产期限不相匹配的意见,《基金合同》并未作禁止性规定,且相关报告均告知了底层资产到期时间,基金合同对到期未变现完毕亦有相应安排,基金到期无法通过资产处置并非仅因期限错配原因所致,王致新以基金存续期限与资产期限错配为由主张富立华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第四,王致新依据证监部门文件主张富立华商公司对底层资产不合理估值、虚高投资,未对融资方担保财产进行抵押登记、违规开展资金池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但相关文件并未直接认定玉泉山三号基金存在上述行为,王致新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对其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王致新主张富立华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未充分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第一,关于保本保收益,其一,虽然《玉泉山三号基金单位类型及业绩比较基准公示表》针对不同投资金额设定了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但该公示表亦明确载明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不做任何承诺或担保。其二,《基金合同》多处载明管理人、托管人不对基金的盈利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亦在多处载明业绩比较基准并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保证投资者取得相应数额的投资收益,亦不意味着保证基金财产不受损失。其三,富立华商公司针对涉案基金出具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均载明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其四,王致新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录音中关于产品保本保收益的意见并未明确指向玉泉山三号基金,证人于X家证言中虽有其向客户宣传时说过类似本金100%兑付的表述,但亦不足以直接证明其对王致新购买玉泉山三号基金明确进行过保本保收益的宣传或承诺。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基金存在保本保收益情形,王致新关于涉案玉泉山三号基金保本保收益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二,关于清算损失,《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现涉案基金存续期已届满,已进入清算阶段,但尚未完成清算,故王致新就涉案基金是否存在投资损失以及实际损失金额尚无法确定。但富立华商公司因违反适当性义务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已可确定,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富立华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王致新可获得赔偿的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即损失本金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后,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鉴于其已经接受部分清算分配款,已经接受的分配款应予扣除。为避免王致新诉累,本院先行就富立华商公司的赔偿范围作出判决。另,本案系因富立华商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引发,王致新因委托律师进行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是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对其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基金合同》约定招商证券公司的指令审查、复核基金净值、定期报告等义务,并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不承担责任,对基金交易结果不负监督责任,涉案报告、公告均载明涉案基金进行了定期报告、载明了基金净值、投资去向、投资份额及投资比例,王致新未举证证明富立华商公司存在争议焦点二所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亦未举证证明招商证券公司存在执行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指令之情形,《基金合同》亦约定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王致新关于招商证券公司对富立华商公司的违约行为未尽托管义务及存在损害投资者行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闭
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 TEL:0532-83863855、0532-55578523 FAX:55578523
公司网址:www.jianlinlvshi.com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2号五矿大厦21楼   ZIP:266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