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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当事人是否可以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发布时间:07-31  浏览数: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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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尚处于执行终结状态,当事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属于错误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应予纠正。

案例索引

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执复60号】

争议焦点

当事人是否可以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天津高院裁定45号判决终结执行的情形下,卓信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是否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

其一,根据本案原审已查明的事实,天津高院于2003年8月2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作出64号裁定,裁定该院45号判决终结执行,主要事由是“驻津总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上级主管单位物资总公司已撤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亦即64号裁定是基于驻津总公司等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关于“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天津高院认为本案尚处于执行终结状态,卓信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属于错误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本院予以纠正。

其二,卓信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主要理由在于其已合法受让天津高院45号判决确定的债权,且明确该债权历经数次转让其方才受让。基于此,在本案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下,审查判断卓信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应聚焦于其是否已依法受让45号判决确定的债权,如符合该等条件,且满足原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的条件,可依法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如不符合前述条件,则可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而对于该基本事实,天津高院未予查明,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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