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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竞买人是否应当承担迟延支付拍卖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发布时间:07-26  浏览数:1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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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竞买人申请缓缴拍卖款系因其资金不足,而非其他合法理由,该缓缴申请虽经执行法院研究同意,但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担缓缴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故执行法院认定竞买人应承担缓缴期间的利息,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新疆天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17)最高法执复4号】

争议焦点

竞买人是否应当承担迟延支付拍卖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天宁公司支付给信成拍卖公司的100万元应否折抵漏评资产价款;买受人迟延支付拍卖款应否承担债务利息。

关于天宁公司支付给信成拍卖公司的100万元应否折抵漏评资产价款的问题。新疆高院在(2015)新执二监字第26号裁定中,认定漏评资产事实存在且漏评资产价值为1383070.6元,判令天宁公司应向皇朝集团补足该漏评部分款项,天宁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但主张交付给信成拍卖公司的100万系为皇朝集团垫付的土地增值税款,应从漏评资产价款中折抵,其只需付383070.6元。本案中,信成拍卖公司以300万元的费用委托金瑞达咨询部办理涉案房地产过户事宜,天宁公司、信成拍卖公司均认可天宁公司先行代皇朝集团垫付土地转让增值税共计300万元。皇朝集团对新疆高院从拍卖款中支付给天宁公司的200万元,认可是其应承担的涉案房地产过户税款,但对100万元为天宁公司代其垫付的税款不予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案房地产过户的相关税费应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相应的部分,即买方天宁公司和卖方皇朝集团均应缴纳相应的税款。本案中,未见天宁公司与皇朝集团就涉案房地产过户的税款负担达成特别约定,也未见皇朝集团同意承担涉案房地产过户的全部税费的相关证据。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得不出涉案房地产过户的300万元税费全部由皇朝集团负担的结论。天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付的100万元系代皇朝集团垫付涉案房地产的税款,故对天宁公司主张该100万元折抵漏评资产价款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买受人迟延支付拍卖款期间债务利息的承担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天宁公司申请缓缴拍卖款系因其资金不足,而非其他合法理由,该缓缴申请虽经执行法院研究同意,但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担缓缴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故新疆高院认定天宁公司应承担缓缴期间的利息,并无不当。至于剩余的470万元拍卖款的迟延缴付,系因拍卖标的与规划不一致,属委托拍卖时未能发现的问题,且经法院许可,并非天宁公司的过错,故新疆高院认定天宁公司对该470万缓缴期间的利息可以不再缴纳,并无不当。

此外,关于拍卖标的物实际交付的问题,不属于复议程序审查范围,本案不予审查。天宁公司可直接向执行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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