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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协议未就律师费的承担主体明确约定时是否可以判决违约方予以承担?

发布时间:07-03  浏览数: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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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协议虽未就律师费的承担主体进行明确约定,但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协议明确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守约方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予合理赔偿。

案例索引

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

争议焦点

协议未就律师费的承担主体明确约定时是否可以判决违约方予以承担?

裁判意见

最高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汉能公司是否应承担西航港公司所支付的12.6万元律师费。

本案纠纷系因汉能公司未依约偿还《厂房资金合作协议》中的1.455亿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而产生,上述协议虽未就律师费的承担主体进行明确约定,但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厂房资金合作协议》第7条明确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汉能公司存在违约,西航港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西航港公司提交了其与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证明其为实现案涉债权实际支付律师费12.6万元。庭审中,西航港公司提出(2016)川01民初1307号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为川致律民代(2016)第515号,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发票为20865054(9.1万元),该款项加本案律师费共计21.7万元,由西航港公司一次性转入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对此,汉能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故汉能公司关于本案发票金额与另案混同的主张不能成立。综合考虑本案案件类型、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数额并未超出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因素,原审法院将该12.6万律师费计入违约损失,支持西航港公司的相应主张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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