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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05-28  浏览数:26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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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5月,某建筑设计公司与某敬老院签订室内装潢、设计材料采购供应协议书。约定建筑设计公司为敬老院提高建筑、设备图纸进行室内风格、色调等设计、材料采购及装潢施工;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最终以实际面积计算;对付款时间、工程交付日期也进行了约定。之后建筑设计公司按约施工,敬老院支付款项1850万元。2008年9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经查明,建筑设计公司从事本案涉及工程的设计及装修施工,建筑设计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此后双方就工程款产生纠纷。
2010年1月,建筑设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550万元及滞纳金980575元。敬老院辩称,建筑设计公司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承建工程,合同应属无效。且其不应按约定取费,应通过造价鉴定扣除其利润后的工程款取费,不同意原告之诉求。
      法院认为,依据《建筑法》第13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因此,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协议应属无效。
双方协议确认无效后,应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令敬老院支付建筑设计公司剩余工程款250万元,对于 滞纳金则不予支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
是因未取得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应以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已将劳务和建筑材料转化到建设工程中,无法适应无效合同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但当前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复杂多样,合同无效后,是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支付还是通过鉴定据实计算工程款?对此,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
本案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标准,无论承包人是否请求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只要有一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即应按合同约定结算。
胜败关键:
本案原告未取得建筑行业的资质证书,违反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签订合同承揽工程,但其实际承建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依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法院的判决结果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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