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吗?
发布时间:06-06 浏览数:23 【Close】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个人名义负债,另外一方事后追认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
柳某与朱某系夫妻。婚后,柳某以创业为由向同学丁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
到期后,丁某多次向柳某催讨,期间也通过微信向朱某催讨。朱某在其中的一条微信中称:“我老公的50万元借款,我们会还你的。但目前资金紧张,希望能再宽限一段时间”。后,丁某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条虽系柳某一人向丁某出具,但朱某在之后的微信中对借款予以确认,也表示共同归还,故应视为柳某与朱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归还。
法官提示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负债,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此类情况在实践中基本上没有争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在事后追认的,鉴于双方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追认的方式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如在借条上补写签名,在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方式予以确认等。对于一些其他情形,如一方在出具借条时配偶一方也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一方的银行账户,甚至配偶一方陆续归还过借款等,笔者认为,鉴于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可以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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