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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当事人以其委托的律师与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冲突”为由不到庭时法院可否缺席审理?

发布时间:05-26  浏览数:1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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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一审法院在本案开庭传票中确定的开庭时间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另案开庭时间冲突,不必然导致当事人不能参加本案诉讼,其可以更换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在开庭三日前未就当事人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作出回复,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则该当事人应当按时到庭,而其拒不到庭时法院有权予以缺席判决。

案例索引

俊申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5398号】

争议焦点

在当事人以其委托的律师与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冲突”为由不到庭时法院可否缺席审理?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一)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符合该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这表明人民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一审法院在本案开庭传票中确定的开庭时间与俊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另案开庭时间冲突,不必然导致俊申公司不能参加本案诉讼,该公司可以委托公司职员或者更换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在开庭三日前未就俊申公司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作出回复,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则俊申公司应当按时到庭,而该公司拒不到庭,一审予以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不构成程序违法。本案二审中,俊申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充分行使了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进行了证据认证和事实查明,未剥夺俊申公司的诉讼权利。据此,俊申公司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对本案二审判决启动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出租人华峻公司负有证明其按约履行交付租赁物、俊申公司欠付租金的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华峻公司向一审法院举示了五份证据,其中证据一和证据二是证明租赁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据三《承诺书》、证据四《借支凭证》及证据五欠租金及滞纳金表是证明俊申公司欠付租金的证据,华峻公司对己方诉讼请求尽到了初步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二审中,华峻公司又举示了四份新证据补强其诉讼主张,履行了证明其按约交付租赁物的举证证明义务。承租人俊申公司提出华峻公司履行交接商场义务存在瑕疵等反驳主张,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俊申公司应对其提出的反驳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本案二审法院将证明华峻公司违约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俊申公司,不存在违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

(三)关于俊申公司的举证能否证明华峻公司违约的问题。俊申公司在本案二审中提交了十一份证据拟证明华峻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其可以拒付租金。同时,该公司又依据其二审中已提交的六份证据申请再审。对此,本院认为,证据一所涉两份民事裁判文书系案涉商场原经营户松雷公司与供暖单位以及俊申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与本案关联性不足。证据二、证据四及证据五的内容反映的是华峻公司与案涉商场内的经营户、顾客发生的纠纷,华峻公司与俊申公司已对这些纠纷的解决作出了明确的合同约定,即由华峻公司负责解决纠纷,与俊申公司无关。上述事实不足以证明华峻公司与商场经营户的纠纷,必然影响到承租人俊申公司使用租赁物以及收取商场经营户的租金。证据三大庆华峻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证据六反映案涉商场4周年庆典活动的微信截图,不足以否定华峻公司的举证。因此,本案二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认定俊申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华峻公司没有完成合同换约、交付场地等义务,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并无明显不当。

(四)关于二审法院终止司法鉴定是否损害俊申公司合法权益的问题。俊申公司在二审中申请对华峻公司交付场地面积及交付时间、换约商户情况、华峻公司与太平洋商业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因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查清案件事实,该鉴定不具有必要性,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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