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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设单位未取得审批手续时还能否就所建房屋获取收益?

发布时间:05-18  浏览数:1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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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建设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但作为案涉房屋的建设方,依建设对案涉房屋取得占有,享有管理与控制权。案涉房屋未被行政机关拆除前,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建设方有关腾退房屋以及租金请求权也并非以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作为前提。

案例索引

薛向岚、西安思源学院租赁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330号】

争议焦点

建设单位未取得审批手续时还能否就所建房屋获取收益?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薛向岚是基于其与西安思源学院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主张西安思源学院返还租赁物并支付占有使用费,西安思源学院虽对《学生公寓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学生公寓楼建设及住宿合同》。但两份合同落款时间均是2005年4月28日,均约定永晟公司建设学生公寓楼,西安思源学院使用。虽《学生公寓楼建设及住宿合同》中未体现租赁,但该合同中约定“永晟公司负责公寓楼建设等,其资产归永晟公司所有;西安思源学院按每学年5215200元的标准支付住宿费用;公寓楼的使用期限为10年”。两份合同对于资产归属、公寓使用费、使用期限的约定是一致的。西安思源学院认为《学生公寓楼建设及住宿合同》是联建合同,其与薛向岚是联建法律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因此,本案性质应为租赁合同纠纷。

案涉房屋建设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但永晟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建设方,依建设对案涉房屋取得占有,享有管理与控制权。案涉房屋未被行政机关拆除前,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本案薛向岚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其作为合法的所有权人为前提,二审认为腾退房屋以及租金请求权是以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作为前提,适用法律错误。

薛向岚作为永晟公司的原股东,永晟公司注销后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其继受,薛向岚依法可依据永晟公司与西安思源学院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即使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薛向岚的起诉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二审法院驳回薛向岚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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