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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中如设定生前转移财产的还能将其按“遗赠抚养协议”认定吗?

发布时间:03-13  浏览数:1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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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涉《遗赠赡养协议》在设定房屋的赠与时间时却约定在被扶养人的生前,此赠与时间显然与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确定的遗赠人于死亡后转移财产的规定相悖,故该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设定了新的财产转移时间而从性质上转化为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案例索引

李×1等与李×3继承纠纷二审案》【(2015)二中民终字第10056号】‍

争议焦点

“遗赠扶养协议”中如设定生前转移财产的还能将其按“遗赠抚养协议”认定吗?

裁判意见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李×1、李×2能否依照李×4生前所立协议对801号房屋,以及李×4的抚恤金、丧葬费享有权利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本案中,李×4于2013年4月7日与李×1、李×2签订《遗赠赡养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了李×1、李×2负有生老病死葬的义务,但在设定801号房屋的赠与时间时却约定赠送日期不晚于李×4百年之后,此赠与时间显然与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确定的遗赠人于死亡后转移财产的规定相悖,故上述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设定了新的财产转移时间而从性质上转化为附条件的赠与关系。现因在李×4生前并未发生801号房屋的权利转让行为,故应视为该赠与行为因并未实际履行而失效。

另根据查明的事实,李×4于2013年2月16日本人书写一份《遗赠协议》,该协议内容明确801号房屋遗赠给李×1所有,李×4所有的存款及所有剩遗产由李×2所有。因该协议系李×4本人书写,且有律师予以见证,故该协议应属李×4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该协议虽名为协议,实际系李×4生前处分个人财产行为,故原审法院将其确定为李×4自书遗嘱范畴。鉴于原审确定该协议属李×4自书遗嘱范畴后,李×3对此未持异议,而李×4在该自书遗嘱以后并未立有其他遗嘱,同时李×1作为权利享受人始终并未放弃权利,故李×1依照该遗嘱内容,理应对801号房屋享有权利。

原审法院以李×4与李×1、李×2于2013年4月7日所达成的《遗赠赡养协议》实际未履行为由,确定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此种认定有违李×4生前的真实意愿,故原审法院以法定继承为依据确定801号房屋由李×3继承应属不当。本院将根据李×42013年2月16日自书遗嘱内容,同时综合考虑李×1针对801号始终主张权利的意愿,改判801号房屋归李×1所有。

关于李×4去世后,单位给予的丧葬费及抚恤金问题,因上述费用属于李×4去世后,单位给予家属的生活补助费用,因此上述费用从性质上并不能等同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不应属于遗产的范畴。故李×1、李×2上诉要求上述费用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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