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最高院:法院在政府对拍卖成交的标的物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后如何处理该拍卖成交裁定?
发布时间:02-03 浏览数:21 【Close】
裁判要旨
案涉房产虽然拍卖成交在先,但因拍卖成交裁定尚未作出并送达,拍卖成交时并未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案涉房产发生物权变动,即归政府所有。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时,案涉房产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作出的成交裁定以及依据该裁定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相关部门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
《湖北零壹典当有限公司、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监97号】 争议焦点
法院在政府对拍卖成交标的物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后,该拍卖成交裁定应如何处理?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人民法院在人民政府对拍卖成交标的物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后,对拍卖成交标的物作出拍卖成交裁定的效力问题。本案案涉房产于2013年9月10日拍卖成交,江岸区政府于2013年9月12日对案涉房产作出征收决定并于当日予以公告,鄂州中院于2013年9月24日对案涉房产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并于2013年9月27日送达买受人零壹典当。《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均会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且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案涉房产虽然拍卖成交在先,但因拍卖成交裁定尚未作出并送达,拍卖成交时并未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013年9月12日,江岸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故此时案涉房产发生物权变动,即归江岸区政府所有。2013年9月24日,鄂州中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时,案涉房产已不属于吴国平所有,并将案涉房产裁定归零壹典当所有,鄂州中院将该裁定送达给零壹典当,以及依据该裁定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相关部门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此外,针对申诉人所提其他申诉理由,因本案情形并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申诉人所提应适用善意取得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吴国平作为案件被执行人,具备向执行法院就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且其所提异议并非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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