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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能否采用另案中的房屋网络询价报告作为本案处置参考价的依据?

发布时间:01-10  浏览数:1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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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享有议价、一致要求直接进行网络询价、对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等权利。本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用另案中的网络询价报告作为确定处置涉案房屋参考价的依据,程序存在瑕疵,应当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

张华廷等执行案》【(2022)京执监87号】‍

争议焦点

执行法院能否采用另案中的房屋网络询价报告作为本案处置参考价的依据?

裁判意见

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享有议价、一致要求直接进行网络询价、对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等权利。本案中,海淀法院在执行刘辉与华艺汇龙公司、张华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采用另案中的网络询价报告作为确定处置涉案房屋参考价的依据,程序存在瑕疵,应当予以纠正。鉴于在此基础上开展的拍卖已经流拍,已无撤销之必要,海淀法院通过重新委托网络询价并拍卖的方式予以改正,并无不当。因这并非第一次拍卖流拍后进行的第二次拍卖,而是重新拍卖,故关于询价结果有效期届满前启动变价程序无需重新评估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综上,华艺汇龙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诉请求应予驳回。海淀法院(2021)京0108执异1690号执行裁定、北京一中院(2022)京01执复40号执行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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