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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申请再审的期限起算点是从自身收到裁决之日起算还是从双方当事人均收到裁决之日起算?

发布时间:12-27  浏览数:1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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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二审判决送达申诉人即对其生效,其可依法申请再审。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再审审查案件必须在原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才视为生效,亦无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的,需待另一方当事人收到原判决后才能申请再审。

案例索引

边炳利、郭翠梅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2021)最高法执监340号】‍

争议焦点

申请再审的期限起算点是从自身收到裁决之日起算还是从双方当事人均收到裁决之日起算?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执行法院认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未超过执行时效,是否合法有据。

经唐山中院调取案件审判卷宗,未查到(2017)冀02民终10096号民事判决的送达信息。申诉人边炳利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的再审申请书,主张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收到二审判决之后,河北高院才会立再审审查案件,河北高院于同日受理其再审申请,故推断边绍富在2018年3月26日之前收到终审判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二审判决送达申诉人即对其生效,其可依法申请再审。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再审审查案件必须在原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才视为生效,亦无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的,需待另一方当事人收到原判决后才能申请再审。申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申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经唐山中院查明,《申请执行案件信息表》系原审判案件承办人作出,故可以作为证明材料使用,在无证据证明《申请执行案件信息表》虚假,且无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原判决生效日期的情况下,唐山中院以该信息表记载时间认定本案执行依据生效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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